李厚驰受伤当日即被送往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10月29日出院,该院的主要诊断为:急性硬膜外血肿(左颞顶);其它诊断为:重型创伤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伴脑内血肿(右颞顶)、下唇裂伤、左耳损伤、双肺挫伤、肋骨骨折(左第6肋)、皮肤复合伤(双臀部、左腋后)。在出院证的出院医嘱中载明:注意休息和营养,适当活动,后续建议康复治疗,3月后来院复查,如有不适及时来诊。同日,李厚驰又入重庆市江津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12月06日出院,该院主要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其它诊断为:左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术后、右颞顶部脑挫伤、左侧面瘫、双肺挫伤、左第6肋骨骨折。在出院证明的出院后注意事项中载明:1、休息;2、预防癫痫;3、门诊复查头颅CT;4、到上级医院治疗面神经瘫痪。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李厚驰因此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131491元(不含续医费)、误工费9730元、护理费5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10元协商一致。原告支出的鉴定费为3500元。原告因此事故另产生了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续医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损失。原告因此事故而致残的事实对其精神造成了较大损害。原告所产生的损失中,叶本华已赔偿了50000元,并另支付了医疗费中的1960元。原告的车辆损失,已由叶本华支付,原告方自愿放弃该项请求。对于原告所产生的医疗费,被告方经协商均认可该医疗费中的15%作为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 原告损伤经重庆市獒鉴司法鉴定所鉴定,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了渝獒鉴(2014)医鉴字第0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所载明的鉴定意见为:1、李厚驰“重型颅脑外伤、左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右颞顶部脑挫伤”致智力下降,性格改变的损伤目前属Ⅷ伤残,李厚驰左侧面瘫的损伤目前属Ⅹ级伤残;2、李厚驰后续医疗费约需11000元;3、李厚驰第一次住院期间为完全护理依赖,第二次住院至出院后三个月止为部份护理依赖;4、李厚驰误工时限为:受伤之日起至颅脑损伤恢复,智力正常时止;5、李厚驰可补充营养三个月,具体费用以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予以认定。 李厚驰户籍为农村居民,其生育子女为李德浩(女1990年7月3日出生)、李浪键(男,2004年2月22日出生)二人,李厚驰父母均已去世多年。李厚驰在外打工,在建筑工地上从事钢筋制安工作,其家庭居住于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红花店村一社,该住所地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现已纳入拆迁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