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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厚驰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叶本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根据原告的受伤情况并结合医嘱,原告因伤确需加强营养,对该营养费一审法院酌情支持3000元。对于原告因治伤而产生的交通费属必然产生,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应依据,综合原告治伤的处所、时间等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情

根据原告的受伤情况并结合医嘱,原告因伤确需加强营养,对该营养费一审法院酌情支持3000元。对于原告因治伤而产生的交通费属必然产生,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应依据,综合原告治伤的处所、时间等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所产生的交通费为1500元。关于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原告因交通事故而致残的事实确给其日后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原告因此在精神上势必遭受极大痛苦,理应获赔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被告过错程度、经济负担能力、原告受伤的实际情况以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原告要求赔偿2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过高,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原告因此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失为:医疗费131491元、续医费11000元、误工费9730元、护理费5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10元、鉴定费3500元、伤残疾赔偿金184184.32元(其中残疾赔偿金161382.40元、被扶养人李浪键生活费为22801.92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370215.32元。对于前述损失,一审法院确定天安保险泸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伤残赔偿金90000。因叶本华违反约定,超载驾车上路行驶,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依照约定,天安保险泸州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应免赔246715.32×10%=24671.53(元),该费用应由叶本华承担。另依约定,叶本华尚需赔偿原告医疗费中的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18223.65元、鉴定费3500元。叶本华总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46395.18元。现叶本华已赔偿51960元,扣除叶本华的应赔偿款后,尚余5564.82元可在天安保险泸州支公司的应赔偿款中予以抵扣。关于叶本华的赔偿义务,叶本华已自行履行完毕,故兴泸公司在本案中的连带责任亦可免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李厚驰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伤残赔偿金90000元,共计120000元。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李厚驰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续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共计203820.14元。扣除叶本华已赔偿的5564.82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尚应赔偿李厚驰198255.32元。三、叶本华赔偿李厚驰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续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疾赔偿金、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46395.18元(已赔偿完毕)。四、驳回李厚驰对泸县兴泸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李厚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604元,减半收取为1302元。由李厚驰负担176元,叶本华负担1126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