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查,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盒上标有“深圳艺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称,该名称前还显示“yilin”标识,外包装上还标注有一个全国免费热线“4006883834”。上诉人当庭确认该免费热线电话为其公司申请,但辩称该热线电话有使用年限,目前已不再使用。当庭使用法院电话拨打“4006883834”,电话接通之后出现语音系统“你好,欢迎致电深圳市艺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我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著作权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被控侵权点读笔是否由上诉人艺林公司所生产。上诉人二审时提出被控侵权点读笔由案外人生产、案外人在产品外包装盒上冒用了其公司名称,虽然上诉人在二审提交了证据,但证据中出现的案外人身份无法查清,上诉人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案外人的关系,因此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次,二审庭审时当庭拨打包装盒上的全国免费热线电话,接通之后语音播报内容指向上诉人艺林公司,且该热线电话处于正常使用之中。据此,本院认为,被控侵权点读笔的外包装盒上显示的信息均指向上诉人艺林公司,根据民事诉讼证明中的盖然性规则,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被控侵权点读笔系上诉人所生产。被上诉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撤回对自某声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被上诉人自主行使诉讼权利,且经一审法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被上诉人的撤诉并不影响本案侵权事实的认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共18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艺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 文 全 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 代理审判员 邓 婧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思思(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