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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艺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再查,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盒上标有“深圳艺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称,该名称前还显示“yilin”标识,外包装上还标注有一个全国免费热线“4006883834”。上诉人当庭确认该免费热线电话为其公司申请,但辩称该热线

再查,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盒上标有“深圳艺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称,该名称前还显示“yilin”标识,外包装上还标注有一个全国免费热线“4006883834”。上诉人当庭确认该免费热线电话为其公司申请,但辩称该热线电话有使用年限,目前已不再使用。当庭使用法院电话拨打“4006883834”,电话接通之后出现语音系统“你好,欢迎致电深圳市艺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我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著作权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被控侵权点读笔是否由上诉人艺林公司所生产。上诉人二审时提出被控侵权点读笔由案外人生产、案外人在产品外包装盒上冒用了其公司名称,虽然上诉人在二审提交了证据,但证据中出现的案外人身份无法查清,上诉人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案外人的关系,因此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次,二审庭审时当庭拨打包装盒上的全国免费热线电话,接通之后语音播报内容指向上诉人艺林公司,且该热线电话处于正常使用之中。据此,本院认为,被控侵权点读笔的外包装盒上显示的信息均指向上诉人艺林公司,根据民事诉讼证明中的盖然性规则,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被控侵权点读笔系上诉人所生产。被上诉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撤回对自某声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被上诉人自主行使诉讼权利,且经一审法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被上诉人的撤诉并不影响本案侵权事实的认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共18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艺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  文  全

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

代理审判员 邓    婧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思思(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