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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艺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经当庭查验,(2014)深证字第56339号公证书所附实物封存完好。当庭开拆封存物,内有点读笔一盒。点读笔外包装盒正面标有“七色光”、“幼教点读专家”等字样,侧面标有“深圳艺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中英文名称等

经当庭查验,(2014)深证字第56339号公证书所附实物封存完好。当庭开拆封存物,内有点读笔一盒。点读笔外包装盒正面标有“七色光”、“幼教点读专家”等字样,侧面标有“深圳艺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中英文名称等内容。打开包装盒,内有蓝色企鹅卡通形象的点读笔一支、图书若干。经比对,上述企鹅卡通形象在企鹅的体态、嘴巴形状、围巾造型上与腾讯公司美术作品“腾讯qq系列图画”之二—“qq企鹅”logo系列相近似。

原审法院认为,腾讯公司提交的广东省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美术作品“腾讯qq系列图画”之二—“qq企鹅”logo系列的著作权人为腾讯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以作为证明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因此,原审法院确认腾讯公司系美术作品“腾讯qq系列图画”之二—“qq企鹅”logo系列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除法律规定之外,未经腾讯公司许可,任何人都不得通过复制、发行及其他方式使用腾讯公司的作品。

“腾讯qq系列图画”之二—“qq企鹅”logo系列美术作品创作完成后,腾讯公司将“qq企鹅”作为即时通讯业务的服务形象标志,并通过各种方式对其进行宣传,“qq企鹅”的形象已为普通民众所熟知,艺林公司完全有条件接触到“qq企鹅”。经比对,被控侵权点读笔的企鹅形象与腾讯公司“腾讯qq系列图画”之二—“qq企鹅”logo系列相近似,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点读笔上的企鹅形象复制于腾讯公司的美术作品。

被控侵权点读笔外包装盒上标有“深圳艺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中英文名称,在艺林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涉案点读笔由艺林公司生产的事实。艺林公司未经腾讯公司许可生产、销售被控侵权点读笔,构成对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和发行,侵犯了腾讯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腾讯公司要求艺林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腾讯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艺林公司侵权所受损失或艺林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艺林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腾讯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艺林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腾讯公司所主张的人民币109,758.09元赔偿数额过高,不予全额支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