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2014年5月9日,工业园管委会就第十七届渝洽会荣昌展台搭建项目与森川公司签订《合同书》附施工图纸、效果图和报价单(森川公司的签订日期为2014年4月23日),合同约定本项目所需图文资料由工业园管委会提供基础资料,森川公司负责设计制作,所需原材料、加工、安装由森川公司负责,合同价款为12万元。森川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本公司为荣昌工业园区设计的2014渝洽会方案是在中国模型总网找的模型,模型号13737,然后根据荣昌特色进行更改设计的”。 被告当庭举示了2013年3月19日上传于互联网中国模型总网中的模型号为13737号方案,并与原告的设计方案进行了对比,提出二者存在以下相同的地方:1、蝴蝶外形设计;2、广告与灯箱的位置;3、立柱及灯箱的位置、形状、大小;4、地图及背面的灯箱,二者位置、大小、形状,甚至块数,完全相同;5、顶部轮廓线的位置、构造、色调完全一样;6、功能布局方面,洽谈区、展示区完全相同,接待中心只是稍作调整,实际也是相同,储藏室也相同,只是13737号方案未作标注;7、圆形立柱的位置、大小、形状几乎完全相同。 原告认为,其设计方案与重庆国际博览中心的展台设计方案相比存在以下不同:1、立柱下面的灯箱形状不同;2、接待台不同;3、前者的展示区不明确,且没有储藏室,而后者有此设计;4、圆形立柱材质不同。 此外,被告举示的两本关于重庆市荣昌县的宣传图册《重庆IT产业配套基地》《投资指南》中均有“渝西明珠-荣昌”的内容,其中《投资指南》“重庆荣昌县工业园区简介”中的最新经济数据为2009年的数据。被告认可“荣昌展台”系其与荣昌县招商局为参加2014年“渝洽会”所共同委托设计、制作,共同使用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著作权纠纷,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本院评析如下: 一、关于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