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重庆天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重庆荣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2014年2月至3月期间,原告天赐公司通过以QQ聊天的方式向荣昌县招商局的工作人员问询有关2014年“渝洽会”荣昌县有关展台的事项,并表达了希望为展台设计方案的意愿。在此期间,荣昌县招商局根据天赐公司的要求,于3

2014年2月至3月期间,原告天赐公司通过以QQ聊天的方式向荣昌县招商局的工作人员问询有关2014年“渝洽会”荣昌县有关展台的事项,并表达了希望为展台设计方案的意愿。在此期间,荣昌县招商局根据天赐公司的要求,于3月28日将展位图通过QQ传送给天赐公司。2014年4月9日的聊天记录显示,荣昌县招商局让天赐公司在周五(4月11日)将设计方案打印成纸质件连同报价表一起寄送到被告工业园管委会招商办公室。4月13日,天赐公司向荣昌县招商局发送信息,载明“方案,费用已发快递。请注意查收,期待与您合作”。原告天赐公司举示的快递详情单存根显示,4月13日,其向工业园管委会招商办公室邮寄了材料。4月14日的聊天记录显示,天赐公司就展台的设计、材料、人工等含税的所有费用报价15万元,荣昌招商局认为价格过高,天赐公司提出对设计方案做局部调整、简化处理,准备报价在11-12万元之间,荣昌招商局回复其传电子版,但双方达成合作的希望不大。4月22日,荣昌招商局在QQ聊天中向天赐公司表示“领导已定了方案,不好再变更,希望以后有机会合作”。

原告当庭陈述其设计方案的主要设计要素为:1、展台外形呈蝴蝶形,中间是一道圆盘;2、口号为“荣昌:渝西明珠”;3、LED广告显示屏的位置;4、立柱下设灯箱;5、地图的位置;6、展台顶部上方的城市楼顶轮廓线;7、展台的整体功能布局;8、圆柱形的立柱;9、展台顶部设计一左一右两个LED灯显示屏。对比被告使用的展台,存在以下相同:1、原告的设计方案在接待位置上使用了由其首先提出的“渝西明珠”口号,而被告展台其中一个立柱上有也设计有该口号;2、原告设计方案对展台整体设计为蝶形,中间是一个圆盘,对称设计,被告展台外形顶部也是蝶形;3、二者的广告灯箱位置一样;4、二者地图的位置相同;5、二者均设计了城市楼顶轮廓线,只是位置不同;6、原告设计方案的功能布局是一个接待中心、四个展示区、一个休息洽谈区和一个储藏室,被告的展台从图片上看不出功能布局;7、原告设计方案中在顶部圆盘下方有圆形立柱,被告展台也有立柱,只是变形了;8、原告在展台顶部设计一左一右两个LED灯显示屏,被告只是改成了图片。

被告针对原告提出两种方案的相同点,提出二者存在的差异:1、“渝西明珠”设计的位置不同,该口号也不是原告首先提出的,早在2010年、2011年出版的“中国·重庆·荣昌”《投资指南》《重庆IT产业配套基地》中就已使用;2、原告设计的蝶形覆盖了整个展台顶部,被告使用的方案只占一半,原告设计的顶部圆盘跨过整个顶部,被告展台的顶部圆盘则只是在前部;3、二者广告灯箱位置差不多,但这是被告根据自己的方案设计的,且广告灯箱的大小、形状及灯箱图案等设计元素都不相同;4、地图的位置、图案和大小都不相同;5、城市楼顶轮廓线的位置明显不同,而且被告展台的图案来源于森川公司,是城市和园区的图案,原告的方案只是非常简单的勾线;6、原告没有指出被告的展台具备其主张的第6个设计要素;7、被告展台的立柱并非简单的变形,而是根据荣昌县“青花瓷”的特点精心设计的;8、原告在展台顶部设计LED灯显示屏,被告展台使用的是灯箱。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