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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2011年9月22日,将购买的涉案播放机接入互联网并与电视连接后,打开涉案播放机,电视屏幕下方显示有“文件复制”、“媒体库”、“在线影院(测试版)”等栏目,用遥控器选择“在线影院(测试版)”后,在显示的屏幕

2011年9月22日,将购买的涉案播放机接入互联网并与电视连接后,打开涉案播放机,电视屏幕下方显示有“文件复制”、“媒体库”、“在线影院(测试版)”等栏目,用遥控器选择“在线影院(测试版)”后,在显示的屏幕上显示有“百视影院”、“百视剧场”、“哈哈少儿”和“新闻联播”四个栏目。进入百视影院界面,左侧显示有“最新上线”、“高清影院”、“国内经典”、“好莱坞大片”、“喜剧”、“惊险”、“剧情”、“爱情”、“速度与激情”等分类,右侧显示有对应类别栏目中的相关电影海报。在选择“爱情”类别后,右侧的界面中显示有涉案电影《画皮》海报。点击进入后,显示有涉案电影《画皮》海报、剧情简介、导演、地区、演员等信息。该电影可以正常播放。

上述播放的涉案电影《画皮》由百视通公司存储在其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平台服务器中,并未存储在涉案播放机中。2011年7月1日,百视通公司(作为甲方)与万利达公司(作为乙方)签署了《关于互联网电视机顶盒项目的合作协议》(简称《合作协议》),约定:1.互联网机顶盒(网络机顶盒)是指通过互联网为电视机用户提供合法版权的视听内容及其它基于互联网的电视增值服务:服务于有1M以上互联网接入的家庭,提供在线视听节目的点播服务,提供以电视为终端的互联网增值业务,操控简单并符合传统电视的操作体验;2.双方在互联网电视机顶盒合作项目中,乙方自出品牌机顶盒对接甲方的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3.甲方负责双方合作产品平台上所有在线试听内容的集成、播控、管理、监看,并对内容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甲方同意合作过程中不向乙方收取服务授权费。为便于乙方开发合作产品,甲方同意向乙方开放甲方服务平台的相关动态链接库、API接口文件等有关技术资料;4.乙方同意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的相关管理规定,对乙方自主品牌推广的机顶盒产品,所有与甲方的合作产品中唯一接入甲方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终端产品不得对接其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乙方也不得对内容进行编辑、推介或者任何干预;5.乙方自主品牌合作产品的首页应体现“Bestv百视通”的相应呼号,甲方允许乙方的自主品牌的合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使用“BestvInside”的称谓用于对外宣传,具体使用规范由甲方后续提供;6.甲方负责提供内容运营必需的服务器和宽带,高质量的内容和服务;7.协议有效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百视通公司认可乐视网公司上述从京东公司购买的涉案播放机即为该《合作协议》中的互联网机顶盒。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