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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2009年10月12日,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办公室向广东音像出版社发放了一份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该批复显示作品中文名称为《复制杀人魔》,原名为“REPLICANT”,出版形式是VCD/DVD。佳华文化公司提交的影片《复

2009年10月12日,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办公室向广东音像出版社发放了一份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该批复显示作品中文名称为《复制杀人魔》,原名为“REPLICANT”,出版形式是VCD/DVD。佳华文化公司提交的影片《复制杀人魔》光盘片头署名“MILLENNIUMFILMS”。

2011年4月23日,NUIMAGE,INC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影片《复制杀人魔》等作品在中国大陆范围内(香港、澳门和台湾除外)的独家发行权授予H.G.C.ENTERTAINMENTLIMITED公司,被授权方对发生在上述地区内的侵权行为拥有独立执行权或者指定任何其他第三方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代表其采取法律行动,并有权转授权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发行。授权内容包括:院线、音像、付费电视、免费电视、VOD、IPTV、MOBILETV、PPV、INTERNET。影片《复制杀人魔》的授权期限为自授权书开具之日起4年。上述授权书经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郡公证员公证并经我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认证。

2010年2月26日,经H.G.C.ENTERTAINMENTLIMITED公司申请,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载明:授权方是NUIMAGEINC,被授权方是H.G.C.ENTERTAINMENTLIMITED,作品名称是包括《复制杀人魔》在内的72部播放影片,授权内容是中国大陆地区(港澳台除外)进行的电视播放,播出方式是免费/付费-有线-无线-卫星-VOD-其他PPV、INTERNET、IPTV、MOBILETV、酒店,《复制杀人魔》的授权期限是2008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

2011年4月25日,H.G.C.ENTERTAINMENTLIMITED公司出具《证明书》,将《复制杀人魔》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完全独占性(排除包括该公司在内的任何其他地方)和可再转售的所有权(包括音像、付费电视、免费电视、VOD、IPTV、MOBILETV、PPV、INTERNET)及上述授权的独占性维权、受偿权及转授权的权利授予给佳华文化公司,期限为2011年4月25日至2015年4月22日。该《证明书》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证明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

2011年12月5日,MILLENNIUMFILMS,INC公司首席财务总监出具声明,声明如下:MILLENNIUMFILMS,INC公司与NUIMAGE,INC公司为关联企业,NUIMAGE,INC公司为MILLENNIUMFILMS,INC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包括中国大陆范围的独家销售代理。上述声明经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郡公证员公证并经我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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