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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佳华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佳华文化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没有体现我公司对被上诉人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属于程序违法。涉案电影属于热播影片或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影视作品,我乐网虽然具有一部分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空间的功能,但不仅仅是提供该服务的网站,而是作为一个具有媒体属性的网站,其在播放器中插播广告由此获得经济利益,应当具有严格的社会责任和注意义务。涉案电影在我乐网的电影频道中并且我乐网在播放器中加载了广告内容,证明被上诉人应知或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我乐网传播涉案电影。我公司已经向我乐信息公司发出了删除函,即便被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是真实的,也只能证明其在2012年5月才对涉案电影进行了删除。综上,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支持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千钧网络公司、我乐信息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