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查明事实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上诉人豆网科技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254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17元,由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冯刚代理审判员杜丽霞代理审判员刘仁婧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