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豆网科技公司否认公证保全的歌曲与步升大风公司主张权利歌曲存在一致性的答辩意见,原审法院认为,一方面,豆瓣网豆瓣音乐频道内有关音乐专辑ISRC码等信息与步升大风公司提供正版专辑上相关信息差异的存在无法推论出豆瓣FM频道下所播放歌曲内容与步升大风公司主张权利歌曲不一致的结论;另一方面,豆网科技公司虽对歌曲音源一致性提出异议,但未能说明两者存在的差异、未提出相反证据并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故对豆网科技公司此项答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豆网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豆瓣网豆瓣FM频道下未经许可提供了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使社会公众可以在自行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歌曲,侵犯了步升大风公司作为录音制作者对涉案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步升大风公司主张数额过高,且无合理依据,原审法院不予全额支持。原审法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制品的发行时间、市场影响力、豆网科技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关于步升大风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以及差旅费损失,原审法院将根据其实际发生的情况考虑合理性及必要性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通过豆瓣网提供涉案十二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二、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七千二百元;三、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理开支二千元;四、驳回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