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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原审法院查明:许巍演唱的音乐专辑《在路上》,专辑封底显示有“PC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版权”字样,条形码显示数据为“9787884100620”,ISRC数据为“CN-E

原审法院查明:许巍演唱的音乐专辑《在路上》,专辑封底显示有“PC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版权”字样,条形码显示数据为“9787884100620”,ISRC数据为“CN-E24-05-470-00/A.J6”。该专辑中包含有涉案《晴朗》、《彩虹》、《你》、《像风一样自由》、《那里》、《丁香》、《纯粹》、《自由自在》、《幻觉》、《执着》、《青鸟》、《两天》12首歌曲。

网址为豆瓣网由豆网科技公司经营。该网站下有豆瓣音乐(music.douban.com)、豆瓣FM(douban.fm)等频道。在豆瓣网豆瓣音乐频道下能够找到涉案音乐专辑的图标、简介等信息以及全部12首歌曲的曲目列表。信息显示专辑条形码数据为“9787884100613”,ISRC码为“CNE240547000”。豆网科技公司主张上述曲目信息均由网友提供,但并未就此提交证据。在曲目列表中将前述歌曲全部选中后,进入豆瓣FM频道下可以实现上述歌曲的播放。在播放过程中,启动预先安装的名为“视频广告屏蔽+嗅探+下载(3合1)超强绿色纯净版”的软件(简称“嗅探软件”),可以呈现MP3格式的当前影音资源文件信息及复制、播放、下载等按钮,点击下载按钮,弹出下载页面,页面网址包含有“…douban.com…”的字段,通过此操作可实现对涉案12首歌曲相关音频文件的下载。豆网科技公司否认下载歌曲与步升大风公司主张权利歌曲音源的一致性,但未能说明两者存在的差异、未提出相反证据并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

前述嗅探软件系从googlechrome浏览器自带“Chrome网上应用店”中查找并添加安装,该软件简介称“屏蔽优酷、土豆、酷6、新浪、搜狐、网易、cntv、pplive、QQ视频、56网、奇艺、乐视、凤凰网、风云直播……等视频网站的视频前广告,更多网站正在陆续添加中……。并且提供视频地址嗅探、下载等功能。”2013年8月19日至2013年8月21日,步升大风公司申请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嗅探软件的查找安装及涉案歌曲的查找、播放及下载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包含其他音乐专辑在内,步升大风公司为此公证共支付公证费5700元。

另查,步升大风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5000元及差旅费若干。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涉案音乐专辑上的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步升大风公司系涉案12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豆网科技公司所称授权期限问题,无证据支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步升大风公司在证据公证保全过程中对嗅探软件的使用,原审认为,首先,嗅探软件作为第三方软件,既非步升大风公司仅针对豆网科技公司研发提供,也非仅能运行于豆瓣网环境下,故该软件本身有一定的客观性;其次,步升大风公司所指称豆网科技公司存在的侵权行为是歌曲的在线播放行为,步升大风公司公证过程中对于嗅探软件的使用所反映的是通过下载的方式固定豆瓣网相关频道在线播放相关歌曲的事实,而非下载功能本身;最后,通过嗅探软件下载相关音源文件的过程中,下载页面网址包含有“…douban.com…”的字段,同时豆网科技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嗅探软件所下载的歌曲来源于豆瓣网服务器之外,故此可知相关音源文件存在于豆瓣网服务器中。故依据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原则,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公证过程中通过嗅探软件自豆瓣网所下载的歌曲即豆瓣网在线播放的歌曲。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