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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淄博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关于被告大润发公司销售的涉案马夹是否侵犯原告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 ⑼赜 ⒙家簟

关于被告大润发公司销售的涉案马夹是否侵犯原告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原告巴布豆公司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等。该美术作品中,原告巴布豆公司对真实的小狗形象进行了拟人化处理,加入了自己特有的创作:小狗直立、头大、肚子圆、腿短脚大的形象、头发、鼻子和胡须的造型、手指的造型等。本案被控侵权的马夹上使用的小狗形象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巴布豆”形象在外形、头部、头发、眼睛、鼻子、手指、脚部等的造型修饰处理手法上、形象造型上,对应部分基本相同,按照普通消费者的视觉认知,两者构成相似。综上,可以认定涉案马夹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巴布豆”形象。该使用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再现复制,而该复制行为并未得到原告巴布豆公司的授权。被告大润发公司虽抗辩称其销售的马夹有合法来源,并提供进货发票、供货商的供货明细、供货商的供货证明等,但被告提供的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并无对应关系,且供货商的供货明细和证明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故被告大润发公司主张其商品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其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巴布豆公司的作品著作权。

关于被告大润发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巴布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其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所得,故应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巴布豆”形象的知名度、商业价值、被告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范围、数量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大润发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2000.00元。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