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布豆公司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巴布豆”美术作品,是一幅拟人化处理的动物卡通图形,取材于美国乔治亚州亚特兰大产的造型狗,其形象特征如下:头比较大,头上共有六根头发,其中两根短发在头的一侧,剩余的两长两短在头的中央,两根长短不一的短发在两根长发中间,两根长发互相对称,像两根倒立的高尔夫球杆,向两边分散开来。其眼睛比较大,但眼球较小,呈黑色,且眼球与椭圆形的鼻子集中在一起,鼻子上有白色的椭圆形亮点,鼻子两边各有两个黑点。脸部左右各有两根胡须,有四个手指,肚子比较圆。腿短脚大,无脚趾。 2013年12月5日,申请人平阴宏正法律服务所经原告授权,向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3年12月8日15时06分,平阴县公证处公证员朱忠国与公证人员王博及平阴宏正法律服务所的代理人杨晶,来到淄博市华光路84号(大润发),对杨晶在大润发内购买“巴布豆”衍生产品的行为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杨晶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某甲下,在大润发内购买了儿童羽绒马夹两件,并取得了发票号码为8720280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银联P0S签购单》一张。当日15时31分离开大润发超市。在工作人员某甲下,平阴宏正法律服务所的代理人杨晶对上述超市的外貌、所购儿童羽绒马夹两件及取得的银联P0S签购单、发票进行拍照,对所购两件儿童羽绒马夹进行封存。公证人员某乙《工作记录》一份共计一页。 原告所购的两件儿童羽绒马夹中,蓝色羽绒马夹的正面左上部和背面下部,有五个小狗滑滑板的图案,滑板上有B0B字母字样;正面下方两个口袋和帽子上有两个小狗头部形象。深灰色羽绒马夹的正面下方,有一个小狗玩篮球的图样;背面正中有一个大的小狗形象。 经比对,蓝色羽绒马夹上正面左上部和背面下部的小狗形象与涉案巴布豆美术作品形象相比有以下相同点:1、头比较大,头上共有六根头发,其中两根短发在头的一侧,剩余的两长两短在头的中央,两根长短不一的短发在两根长发中间,两根长发互相对称,像两根倒立的高尔夫球杆,向两边分散开来;2、眼睛比较大,但眼球较小,呈黑色,而且眼球与椭圆形的鼻子集中在一起,鼻子上有白色的椭圆形的亮点,鼻子两边各有两个黑点;3、脸部左右各有两根胡须,有四个手指,肚子比较圆,腿短脚大;4、小狗的滑板车上均有巴布豆英文名称的简写B0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