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本案中,被告用于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欣君成公司专利的申请日虽早于原告专利申请日,但授权公告日晚于原告专利申请日,故不属于现有技术,但依法可能构成抵触申请。由于抵触申请能够破坏对比专利技术方案的新颖性,故在被诉侵权人以实施抵触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主张不构成专利侵权时,应该被允许,并可以参照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判断标准予以评判。经审查,欣君成公司专利并未涉及中心孔呈阶梯状以及第二活塞杆呈阶梯轴状结构,亦未涉及密封圈的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以及气缸座体上的螺孔等技术特征,故欣君成公司专利不能反映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系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就已经形成并被公开,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欣君成公司专利展示的技术方案。对于被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