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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经查,2012年上半年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收到防城港市检察院转来的群众举报黄某甲等人截留私分公款的信件后进行查处。2012年9月4日上午工作人员打电话叫黄某甲来检察院接受调查,黄某甲随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检察院

经查,2012年上半年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收到防城港市检察院转来的群众举报黄某甲等人截留私分公款的信件后进行查处。2012年9月4日上午工作人员打电话叫黄某甲来检察院接受调查,黄某甲随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检察院是在已经掌握了犯罪线索的情况下主动调查黄某甲的犯罪行为,即使是打电话通知黄某甲到案,也不能认定黄某甲自动投案,所以不能认定黄某甲构成自首。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作为国有企业长期聘用的工作人员,在担任华兰供电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25442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贪污罪成立。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案发前被告人黄某甲就已经退还全部赃款给用电农户,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被告人黄某甲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比较好,是初犯,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陈 斌

人民陪审员  雷玉华

人民陪审员  零景露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东林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