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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31、证人黄某丁的证言,证实其住叫安乡高福村福六屯,大概在2010年上半年,华兰供电所的有关人员到屯给农户更换电表。管理高福村一带线路巡查员阿威说要更换电子表每个表收取250元的费用,其就收集本屯58户更换电表

31、证人黄某丁的证言,证实其住叫安乡高福村福六屯,大概在2010年上半年,华兰供电所的有关人员到屯给农户更换电表。管理高福村一带线路巡查员阿威说要更换电子表每个表收取250元的费用,其就收集本屯58户更换电表款共14500元交给和阿威来的那名供电所的工作人员。一两个月后,阿威就给每个农户每个电表退款153元,共计8874元。

32、证人黄某戊的证言,证实其从1999年到2010年担任叫安乡高福村派楼屯队长。大概在2010年上半年,华兰供电所委托一个叫黄威的到本屯更换电表。更换每个表要收取250元的费用,其就收集本屯农户25户更换电表款共6250元交给黄威。一两个月后,黄威就给每个农户每个电表退款153元,共计3825元。

33、上思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供电线路及台区维护暂行管理规定,证实华兰供电所辖区内线路维护费及台区维护费合计为每月5048元。

34、上思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证实上思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正式成立,是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国有企业。

35、聘任职务的通知、关于部分供电所所长工作调整的通知,证实2008年11月18日至2009年2月8日止被告人黄某甲任那琴乡供电所所长,2009年2月9日起任华兰乡供电所所长。

36、关于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上半年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收到防城港市检察院转来的群众举报黄某甲等人截留私分公款的信件后进行查处。2012年9月4日上午工作人员打电话叫黄某甲来检察院接受调查,黄某甲随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7、华兰供电所校验电表的通知,证实华兰供电所已就开展校验电表工作下发通知到各台区。

38、借条,证实黄某甲从公司仓库借电表的情况。

39、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其从1997年7月至今在上思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1月至2011年7月在华兰供电所任所长。2010年3月份其以华兰供电所的名义,写了一份要求用电农户拿电表去校验的《通知》贴到各个台区的村屯,让农户把电表拿上公司校验。其经请示后要求校验后不能用的电表或不拿上来校验的电表进行更换。所里有物价部门张贴的收费标准是安装费6元,效验费11元,但是所里的员工都因为物价部门给的费用太低,结合当时的市场价格,员工们就不愿意去给农户更换电表,因此其在全所职工周例会上面给员工说,以前公司各供电所去给用电户更换电表时是按照每只电表250元左右来收费,只要收费不导致出问题就行。更换电表每只收取250元一部分是由村屯的队长收集起来后交给电工,再由电工与其结算,一部分是电工自己去收取后与其结算,其按照每个电表120元至150元不等价格收取电表款,余下的钱都由安装电表的员工作为安装费工钱平分了。2009年至2010年,其跟公司仓库保管员施某借领140个电表,其中有120个电表是给农户安装的,另外20个是给各台区安装总表。2010年至2011年,其去南宁龙电公司和上思民政路口的一家五金店里两个地方购买龙电公司电表,每个电表65元至82元不等的价格,其中2010年购买了350多个电表,2011年购买了750多个电表。当时华兰供电所统计给公司的2010年共给辖区内用电农户更换电表351户数据有些重复了,2010年华兰所给辖区内农户更换的电表大概有200多只。每只电表按照250元来收取,当时是由黄某乙和黎某两个电管员负责华兰线路的片区的各个台区用电农户更换电表,其按照每只电表120元来收取电表费用的,剩下的130元由参加安装的人员作为安装费来分配。2011年年初,其就安排本所的员工拿本印好的要求用电农户拿电表去校验的《通知》贴到各个台区的村屯,大约在2011年2月份及春节过后,开始对华兰线路、平防线路、南屏线路这三个片区辖区内的用电农户进行更换电表,由本所电管员和农村电工负责辖区内的线路台区农户进行更换电表,华兰线路是由黎某和黄某乙负责,平防线路是由方某和张某某负责,南屏线路由黄晓明负责。本所员工按每只电表200元~300元收取,其与本所员工的结算价为120元~150元。华兰供电营业所强制换表(拉网检查)调查表原统计户数748户,拉网统计户数809户的数据是准确的,统计数据也是本所原来报给上思县水利电力有限公司的数据。后来公司派人去华兰供电所辖区内的用电农户进行核查,公司所做出来的调查表所反映的数据是真实正确的。当时是以华兰供电所的名义去给农户更换电表,去更换电表的都是本所的电管员和农村电工,更换电表时,都没有开有票据给用电农户。当时所收取的更换电表款都没有上交公司财务,他们都拿来私分了。大概2011年7月份,农户举报到县纪检、物价等部门后,县纪检、物价部门在给公司自查自纠期间,公司就责成他们把多收用电户的电表款都退还给用电农户。根据公司领导说县物价部门允许他们更换电表只能收97元,余下的153元要退给更换电表的农户,退的款项是由其和所里参加安装电表的员工筹集退给农户。供电所没有独立的财务核算权利,对收取的更换电表款进行私分没有经过公司同意批准。事发后,公司在处理这件事时,只允许他们购买每只电表进购价最高为65元,剩下的进购电表款交给公司,所以就责成其把购买电表时多出来的每只电表15元和11元的电表校验费交还给公司。其2010年大概支付2万元用于购买电表款,2011年大概支付了6万元用于购买电表款。2012年12月24日,其已经跟公司财务结清了跟施某所借取的这140只电表的欠款10332元(其中有20只电表是由公司提供安装台区总表,由公司负责出资这部分电表款)当时其跟公司仓库借取的电表,每只电表价格为97元,之前已经交给公司财务一部分电表款,现在已经跟公司结清全部电表欠款。其在跟本所员工结算电表款项时,没有开任何发票。

40、户籍证明,证实黄某甲的身份情况。

针对被告人黄某甲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关于没有授意员工按每个电表250元收取费用的辩解。

经查,有华兰供电所的员工黄某乙、黎某、方某、黄某丙、苏某甲等人的证言证实黄某甲在开会时要求更换的电表每只收取250元不等。该项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2、关于辩护人提出电工所收取每只电表200~300元的电表款不能认定是公款的辩护意见。

经查,证人周某是上思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营销部主任,证人冯某是副总经理,证人苏某乙是财务部副主任,这些证人均证实公司下属各供电所没有独立的财物核算权利,各供电所收取的各种费用都要上交给公司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被告人黄某甲也供述以上内容。多收取的电表款虽然没有合法的根据,但上思县水利电业公司华兰供电所员工是以供电所的名义即国有电力公司的名义收取的,此时的责任主体是上思县水利电业公司,应视为公共财产。工作人员在案发前的做法并不能成为不上缴公司的合法依据。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辩护人关于黄某甲案发前已经退还了全部多收的费用而且还被公司处分的辩护意见。

黄某甲被公司处分并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本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黄某甲退还多收费用的情节给予从轻处罚。

4、黄某甲接到检察院的电话通知后到检察院如实反映情况,如构成犯罪也应当认定自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