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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辉、苗红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在案的1115452.8元,系被告人郑辉收取信徒的供养款,除其中10万元郑辉辩称系其个人财产且没有证据证实郑辉系通过邪教活动敛财所得,应发还郑辉外,余款1015452.8元属利用邪教组织非法聚敛的财物,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在案的1115452.8元,系被告人郑辉收取信徒的供养款,除其中10万元郑辉辩称系其个人财产且没有证据证实郑辉系通过邪教活动敛财所得,应发还郑辉外,余款1015452.8元属利用邪教组织非法聚敛的财物,应当依法追缴、没收。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在案的电脑、移动硬盘、U盘、光盘、宣传卡、挂件、宣传册等物,属用于组织邪教组织、宣扬迷信邪说的作案工具,应依法予以没收。

关于对被告人郑辉、苗红、付义龙、刘某甲、曾某及郑辉的辩护人提出其所参与的组织及活动不是邪教而是进行佛教活动,没有进行敛财,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郑辉不属于佛教人员,在未经相关国家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情况下,以佛教的名义开设互联网网站,苗红、付义龙、刘某甲、曾某按照各自的分工,通过制作、印刷及互联网散布宣扬迷信邪教内容的非法出版物、宣传品,以及以跨省组织“皈依法会”的方式,极力神化郑辉,对他人进行蛊惑、蒙骗,发展和控制信徒,并收取信徒巨额供奉款1015452.8元,形成严重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虽经有关部门多次打击取缔,仍继续进行邪教活动,致使相当部分辨识能力较低的信徒迷信郑辉所谓的“超能力”及“佛”的化身等,“皈依”被告人郑辉,不顾家庭反对,逃避现实,参与所谓的修炼活动,并给付巨额款项供养郑辉,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从查获的非法出版物、宣传品、饰品等内容看,被告人宣扬的都是荒诞的迷信歪理邪说,不仅与佛教宗旨以及自然规律相违背,其所开展的活动亦不属于合法的宗教活动,还败坏了佛教的良好信誉。正常的宗教活动如佛教,应有合法的宗教教义,有一脉相传的宗教典籍,有固定合法的活动场所。上述人的行为性质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冒用宗教的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邪教组织的特征,其行为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据此,被告人郑辉、苗红、付义龙、刘某甲、曾某及郑辉的辩护人所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对被告人郑辉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并非郑辉所为,网站不是郑辉建立的辩护意见。经查,郑辉作为整个邪教组织的组织者、策划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并非都亲自实施,但在本案中,正是因为郑辉的蛊惑、蒙骗其信徒后,利用其信徒、弟子对其的迷信,指使和控制他人通过各种手段为其实施宣扬迷信邪说、神化首要分子、聚敛非法所得。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对被告人苗红的辩护人提出苗红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证实其为本案的从犯,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予以采信。但辩护人辩称苗红没有宣扬邪教,没有招募信徒,与案件客观事实不符,现有证据充分证明苗红在本案中具有帮助郑辉宣扬邪教及帮助组织“皈依法会”发展信徒,参与制作、传播非法邪教用品的事实。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对被告人付义龙的辩护人提出付义龙的犯罪情节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经查,付义龙参与的邪教组织活动,存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成员及出版、印刷、复制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及宣传品数量巨大的情节,符合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付义龙作为本案的共犯,依法应以情节特别严重论处。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付义龙不是本案的组织者,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支持,并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根据被告人郑辉、苗红、付义龙、刘某甲、曾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辉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

二、被告人苗红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

三、被告人付义龙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

四、被告人刘某甲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

五、被告人曾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

六、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家口派出所依法扣押的郑辉封面光盘2050张、光盘封皮19144张、郑辉头像卡片28600张、金丝袋装郑辉头像卡片6700张、塑料公文袋装宣传品530份、《梅尔卡巴之光》宣传册1660份、《隆重公告重大号令》宣传册5100份,《快速成佛修行法》宣传单700张、郑辉佛公主塑封A4宣传卡片800个、郑辉头像挂坠1500个,依法予以没收。

七、南宁市公安局星湖派出所依法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六千七百一十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笔记本电脑4台、随身听5台、移动硬盘2个、U盘2个、打印机1台及各种邪教宣传品一批,从郑莹处扣押的宣扬邪教光盘332张、郑辉头像挂件1118只等邪教宣传品一批,依法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