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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辉、苗红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2、被告人苗红的供述,证实其是2012年10月份通过互联网了解了“中国觉醒大学”,2013年8月6日在北京密云县皈依了郑辉。“中国觉醒大学”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传播的,郑辉是校长,其是“宇宙第一佛”,是金刚不坏的“佛

2、被告人苗红的供述,证实其是2012年10月份通过互联网了解了“中国觉醒大学”,2013年8月6日在北京密云县皈依了郑辉。“中国觉醒大学”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传播的,郑辉是校长,其是“宇宙第一佛”,是金刚不坏的“佛公主”,是“地球上的住世佛”,郑辉的眼睛可以发出“光舍利”。其曾联系厂家制作印有郑辉画像的挂件,其主要负责后勤和皈依仪式的主持,郑辉出门“弘法”其都陪同护持,皈依仪式上有弟子缴纳供奉款。其陪同郑辉于2013年8月在石家庄吉祥寺举办“皈依法会”,于2013年9月至10月在北京德胜门夏日酒店举办“皈依法会”,2013年12月之后回到南宁,其曾经帮郑辉收取过供奉款。郑辉亲自负责上网更新、维护“中国觉醒大学”网站的数据。刘某甲负责电脑网络的建立、网络宣传,曾某负责网络传播,建立管理QQ群。

3、被告人付义龙的供述,证实被告人一直以来自己学习佛教和到一些寺院学习佛教,2012年11月份其通过互联网接触到“银河联邦”网站,并在2013年春节之后皈依了郑辉,在郑辉身边作护法。其相信郑辉眼睛可以发出“光舍利”,有金刚不坏之身,可以不吃不喝。2013年8月20日,其到北京参与郑辉的“皈依法会”做义工10天左右。郑辉通过互联网宣传“中国觉醒大学”,并通过举办“皈依法会”招收弟子,接受弟子的供奉。其在郑辉的点名下在互联网课堂读过三、四次学习“中国觉醒大学”资料的心得体会。2014年1月14日其参加郑辉的生日聚会,其帮多名弟子交了8500元供奉款给郑辉。苗红在郑辉身边作“护法”,刘某甲负责电脑技术方面的工作。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2012年10月其接触“中国觉醒大学”,修炼方法为看“光舍利”光盘或视频,打坐念经。2013年3月底其在上海皈依郑辉,法号“妙盛莲”。其相信郑辉不是凡人,郑辉是佛,有金刚不坏之身,其眼睛可以发出“光舍利”,郑辉不可能死亡,是永生的,可以活13.5亿年。其负责“中国觉醒大学”的QQ群管理和文字方面的编辑工作,总群是曾某创建的,其管理QQ群主要是审核学员加入QQ群,将一些诽谤、诋毁郑辉的人踢出群,辅导一些QQ群里的同修学习。其家中电脑里有“中国觉醒大学”的资料,包括文字、视频、图片,是上网下载的。付义龙经常在网上念郑辉的公告,郑辉有事时付义龙就到其身边帮忙;静明(即苗红)一直在南宁做郑辉的护法。其2013年3月份开始管理“中国觉醒大学”的QQ群,共管理18个群,有重庆、四川、浙江、辽宁等地的群,成员少则300人,多则上千人。其将一些“中国觉醒大学”的资料、视频上传到互联网上及QQ群内。郑辉先后在北京、天津、成都、武汉、石家庄等地举办过“皈依法会”,郑辉的弟子有给郑辉交纳供奉款。

5、被告人曾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2年9月份接触“中国觉醒大学”,修炼方法为看“光舍利”光盘或视频,2013年初,郑辉、林某等人在网上建立了一个比较成型的“光舍利”网站及QQ群。2013年7月至10月,其一直跟随郑辉一起从事“中国觉醒大学”的一些活动,主要负责讲法活动现场的音像设备调试,因为其对电脑比较熟悉,郑辉就让其负责在网上发布“中国觉醒大学”的一些通告、通知,和担任多个QQ群的管理员分享“中国觉醒大学”的文件等,刘某甲负责网上文章的编辑、排版、博客的收发文稿、付义龙和苗红主要在现场帮郑辉主持法会和念号令等工作。弟子一般通过现金转账或直接转交现金的方式给郑辉供奉款。其参加过北京、石家庄的“皈依法会”。法会最多一期收了2万元供奉款。全国各地弟子有5000人左右。郑辉让其与其他人联系各地的弟子制作佛卡、挂件、皈依证、光盘等物。这些物品有些在“皈依法会”上发放,有外地弟子拿回当地发放,没有发放的在10月31日被北京公安机关收缴了。

以上证据合法、真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辉冒用佛教的名义,在互联网络上建立“银河联邦觉醒大学”微博和“中国觉醒大学”互联网网站,建立QQ群,以及通过组织非法“皈依法会”、制作、印刷、散布非法出版物、宣传品的形式,散布迷信邪说,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众多信徒,形成危害社会的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苗红、付义龙、刘某甲、曾某帮助郑辉,以学习、修炼佛教的形式,通过参与主持“皈依法会”,制作、传播邪教用品,管理、利用互联网站、QQ群等手段,参与宣扬、神化郑辉,传播迷信、歪理邪说破坏国家法律实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均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郑辉、苗红、付义龙、刘某甲、曾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郑辉指使被告人苗红、付义龙、刘某甲、曾某及其他信徒帮助其制作、印刷、传播宣扬邪教内容的非法出版物及具有邪教组织标识的宣传品,其中宣传刊物13623册、光盘2760张、宣传单700张、图像卡片36249张、挂件2618个,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苗红、付义龙、刘某甲、曾某帮助郑辉在全国多地组织非法“皈依法会”,跨省发展成员,情节特别严重。郑辉、苗红、付义龙、刘某甲、曾某属共同犯罪,郑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苗红、付义龙、刘某甲、曾某在共同犯罪中帮助郑辉实施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行为,均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均给予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