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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潘某某、穆某某、杨某某、熊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张四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23、潘某某、杨某某、穆某某、张某某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3月11日,公安民警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将潘某某、杨某某抓获归案。经公安民警做工作,潘某某打电话约穆某某出来。公安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政府门口对面人行道

23、潘某某、杨某某、穆某某、张某某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3月11日,公安民警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将潘某某、杨某某抓获归案。经公安民警做工作,潘某某打电话约穆某某出来。公安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政府门口对面人行道将穆某某抓获归案。2014年3月12日,公安民警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24、(2009)西刑初字第377号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09年8月7日穆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5、(2010)西刑初字第406号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证明、关于认定犯罪嫌疑人熊某某真实身份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9月15日,熊某某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穆某某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5月5日,穆某某刑满释放。2013年4月10日,熊某某刑满释放。西湖法院调取的刑事判决书中的“熊某某”的真实身份是熊某某。

26、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我以前的绰号叫“胖子”“老三”,现在的绰号叫“二表哥”。我们采取我和熊某某撬路沿石,“表哥”拉线,潘某某剥线的方式在湾里区高架桥旁的马路旁、南昌市新建县的工业大道那条马路上、去警察学校的那条马路上、生米大桥四个地方盗窃路灯电缆线11次。铜线分别卖给了望城镇公路边上的废品店和红谷滩的废品店。2013年12月底的一天,我和熊某某在生米大桥偷电缆线时,熊某某被抓了。收废品的应该知道电缆是偷的,我们每次都是深夜去卖给他的。经辨认,5号照片上的人即张某某就是多次收购其偷来的电缆线的嫌疑人。5号照片上的人即熊某某就是其一同盗窃路灯电缆线的熊某某。

27、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证实我、昌哥、潘某某、胖子四个人采取昌哥撬井盖,用线钳将路灯的电缆线剪断,然后将电缆线拉出来,再剥外面那层皮的方式盗窃路灯电缆线。我参与了11次。线是卖给了新建望城和红谷滩普瑞花园小区旁的废品店。经辨认,14号照片上的人即张某某就是多次收购其偷来电缆线的嫌疑人。6号照片上的人即熊某某就是与其一同盗窃路灯电缆线的那名外号叫昌哥的男子。

28、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伙同二表哥、杨某某等人在湾里高架桥路段盗窃路灯电缆线六次、在红湾公路盗窃路灯电缆线八次、在师范学校处盗窃四次。线卖到了望城市场边的废品店、望城公路边的废品店和红谷滩普瑞花园小区的废品店,红谷滩的老板知道我们是偷来的。三家店应该都知道是偷来的。经辨认6号照片上的人即张某某就是多次收购其伙同“二表哥”等人盗得的路灯电缆线中铜线的男子。9号照片上的熊某某就是与其一同盗窃路灯电缆线的那名外号叫昌哥的男子。

29、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我伙同“老三”等人在生米大桥、红湾公路等地盗窃电缆线。2013年12月27日晚上七点多,我和“老三”在生米大桥盗窃路灯电缆线时被发现。后我被三个男子抓获。

30、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我和妻子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开了一个收购废品的店。2014年2月以来,我以20元每斤的价格四次收购了姓潘的铜线,每次收购的铜线大约有160多斤。经辨认,7号照片上的人即潘某某就是与其一同盗窃路灯电缆线的那名姓潘的小广东佬,12号照片上的人即杨某某就是那名个子高点的广东佬。

另查明,2013年3月左右,被告人潘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认识,后被告人潘某某住在被害人吴某某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白石镇石龙头新村二巷7号的租住处。同年6月1日8时许,被告人潘某某见被害人吴某某的钱包放在桌子上,遂产生贪念,趁被害人吴某某熟睡之际,将钱包盗走,包内有吴某某身份证一张、银行卡六张、人民币200元,事后被告人潘某某通过ATM机,从盗得的银行卡中取出人民币18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庭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1日我发现我家被盗了。被盗一张身份证、六张信用卡、900元现金。一个月前,我认识一个叫潘某某的江西男子,一个多星期前,他没房子住就住在我家。6月1日早上,他突然走了。9时05分,我收到短信,我的信用卡被人消费了1800元。之后我就在家里检查,发现6张信用卡不见,现金900元也不见了,都放在家里在的桌子上的,因为他看见过我上网购物,所以知道我的密码。

2、公(深宝)鉴字(2013)3819号鉴定书、DNA串并通报,(洪)公(检)鉴(物)字(2013)1354号DNA鉴定书,证实经鉴定,2013年6月1日在深圳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石龙头新村二巷7号309房的住处提取的“农夫山泉”塑料瓶瓶口擦拭物、黑色皮鞋内擦拭物、白色袜子系同一人。经DNA串并,2013年11月8日湾里路路灯电缆线被盗案中采集并送检的现场2号烟头与2013年6月1日广东深圳宝安福永吴某某被盗窃案中采集并送检的“农夫山泉”塑料瓶瓶口所留的DNA序列是一样的,系同一人的DNA,证明该二起案件中有共同的犯罪嫌疑人即潘某某。经鉴定2013年11月8日湾里路路灯电缆线被盗案中采集并送检的现场2号烟头为潘某某所留。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三、四月份,我在深圳认识了一个叫“小兵”的男子,“小兵”叫我到他和他朋友租住的房子去住。住了十来天的样子的一天早上七、八点钟,我看到他钱包放在客厅内的桌子上,我拿走了他的钱包。我从他的银行卡内取了2000元左右的现金,钱包内还有200多元现金。经辨认,6号照片的吴晓兵就其盗窃钱包、银行卡、身份证的被害人“小兵”。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穆某某、杨某某、熊某某等四人采取破坏性的手段盗窃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罪,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经查,被告人潘某某、穆某某、杨某某、熊某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路灯电缆线,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在本案中,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主刑量刑幅度均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被告人主观上是为了盗窃。手段是采取破坏性路灯电缆线的方式。综上,认定被告人潘某某、穆某某、杨某某、熊某某等四人犯盗窃罪,处刑时从重处罚更为适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