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13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穆某某、熊某某等三人携带钳子等工具窜至南昌市新建县红湾公路文泉村加油站对面变压器路段,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155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625元。 5、2013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潘某某、穆某某、杨某某、熊某某等四人携带钳子等工具窜至南昌市新建县红湾公路加油站路段,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186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3950元。 6、2013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熊某某等三人携带钳子等工具窜至南昌市新建县红湾公路工业四路至工业三路南侧路段,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135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260元。 7、2013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杨雪辉、熊某某等三人携带钳子等工具窜至南昌市新建县红湾公路工业一路至工业三路南侧路段,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189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3230元。 8、2013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杨雪辉、熊某某等三人携带钳子等工具窜至南昌市湾里区天宁东路聂城村路口路段,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224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3440元。 9、2013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熊某某等三人携带钳子等工具窜至南昌市湾里区天宁西路射击馆路段,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36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5200元。 10、2013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穆某某、熊某某等三人携带钳子等工具窜至南昌市生米大桥西侧路段,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155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145元。 11、2013年1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穆某某、熊某某等三人携带钳子等工具窜至南昌市生米大桥西侧路段,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在盗窃过程中被江西海航天天快递公司员工发现。后被告人熊某某被抓获,被告人潘某某、穆某某等二人逃离现场。 12、2014年1月3日凌晨左右,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穆某某等三人携带钳子等工具窜至南昌市湾里区天宁东路竹林水渠路段,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196米。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3200元的价格将上述电缆线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760元。 13、2014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穆某某等三人携带钳子等工具窜至南昌市湾里区天宁东路至昌湾公路十字路口路段,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196米。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3400元的价格将上述电缆线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760元。 14、2014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穆某某等三人携带钳子等工具窜至南昌市湾里区天宁东路红湾公路至昌湾公路路段,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196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760元。 15、2014年2月21日至2月27日期间,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穆某某等三人携带钳子等工具窜至南昌市湾里区天宁东路红湾公路至昌湾公路路段,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448米。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500余元的价格将上述电缆线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6880元。 2014年3月11日,公安民警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抓获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同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潘某某配合下在南昌市西湖区政府门口抓获被告人穆某某。次日,公安民警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庭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南昌市湾里区路灯管理所工作。2013年8月31日发现兴湾大道(警察学院至师专)的600多米路灯电缆线被盗了。 2、证人颜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江西惜能照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2013年9月2、3日望城镇白马庙到湾里段1000余米的电缆线被盗。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发票复印件,证实我是江西惜能照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2013年9月8日发现,白马庙至文全村加油站路段400米左右路灯电缆线被盗。2013年9月14日红湾公路文全加油站至加州溪谷段200米左右路灯电缆线被盗。 4、证人万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南昌市晶和照明公司的员工。2013年10月4日晚发现红湾公路工业四路至工业三路路灯电缆线被盗180米。10月24日晚,我们发现红湾公路工业四路至工业三路南侧550米左右路灯电缆被盗。 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发票复印件,证实我是中节能晶和照明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2013年10月31日发现工业一路至工业三路埋在地下的700米电缆线被盗了。 6、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格林低碳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13年11月8日凌晨,我公司承建的湾里区天宁东路高架桥下路灯电线约256米被盗。 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在湾里区环卫所做清洁工,2013年11月7日晚天宁东路高速桥下至红湾公路路灯是亮的,8日早路灯杆旁边的砖被挖动了。 8、证人龚某某的证言及出库单、证明,证实我是在天天快递公司的员工。2013年12月21日晚被盗了155米电缆线。2013年12月27日19时30分许,我发现电压不稳,就怀疑有人偷电缆线。我出去查看时发现一个人往我相反的方向跑。后那人被我和公司的另外一个员工胡永平一起抓住了。 9、证人符某的证言及发票复印件,证实我是南昌市湾里区路灯管理所工作。2013年11月20日发现天宁西路从射击馆至兴湾大道靠北面414米电缆线被盗。 1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江西省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2014年1月10日发现天宁东路上这个十字路口到竹林水渠这段路的路灯电缆线被盗600多米。同月16日凌晨,湾里区天宁东路向蒲铁路高架桥下靠近昌湾公路一侧,还有天宁东路上天宁东路和昌湾公路十字路口由北向南方向的路灯电缆线被偷了,一共380多米。同月24日至27日,天宁东路上昌湾公路至红湾公路方向被偷电缆线至少有75米。红湾公路至昌湾公路方向被偷电缆线至少460多米。同年2月7日之后,天宁东路上昌湾公路至红湾公路和红湾公路至昌湾公路方向被偷电缆线至少1200米。 11、证人邓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在南昌市新建县望城镇新区望城综合市场旁开了一家小熊废品收购店。2013年11月份以来我以20元每斤的价格五次收购了两名年轻男子的铜线,每次铜线至少150多斤。经辨认3号照片上的人即杨某某和15号照片上的人即潘某某就是在2013年10、11、12月份的时候卖剥了皮的铜线给其的那二名男子,其中15号是矮个子男子,3号是高个子男子。7号照片上的人即穆某某也是卖了剥了皮的铜线给其的那个胖男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