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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潘某某、穆某某、杨某某、熊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张四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11、2013年12月27日晚19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穆某某、熊某某三人窜至南昌市生米大桥西侧,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因盗割过程中被江西海航天天快递公司员工发现而未得逞,熊某某被当场抓获,潘某某、穆某某二人逃

11、2013年12月27日晚19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穆某某、熊某某三人窜至南昌市生米大桥西侧,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因盗割过程中被江西海航天天快递公司员工发现而未得逞,熊某某被当场抓获,潘某某、穆某某二人逃离现场。

12、2014年1月3日凌晨左右,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穆某某窜至南昌市湾里区天宁东路竹林水渠附近,盗割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共计7段共196米。事后被盗电缆线被销赃至被告人张某某处,卖得赃款人民币3200元被三人平分。经南昌市湾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760元。

13、2014年1月16日凌晨左右,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穆某某三人窜至南昌市湾里区天宁东路上靠近昌湾公路附近一侧,盗割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共计7段196米。事后被盗电缆线被销赃至被告人张某某处,卖得赃款人民币3400元被三人平分。经南昌市湾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760元。

14、2014年1月25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穆某某三人窜至南昌市湾里区天宁东路上红湾公路至昌湾公路路段附近,盗割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共计7段196米。事后被盗电缆线被销至废品收购店,所得赃款被三人平分。经南昌市湾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760元。

15、2014年2月21日、2月27日,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穆某某三人窜至南昌市湾里区天宁东路红湾公路至昌湾公路路段附近,盗割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共计16段448米。事后被盗电缆线被销赃至被告人张某某处,专利赃款人民币500余元被三人平分。经南昌市湾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6880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

1、2014年1月3日凌晨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对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穆某某在南昌市湾里区天宁东路竹林水渠附近盗得的7段196米路灯电缆线,以人民币32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以上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760元。

2、2014年1月16日凌晨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对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穆某某在南昌市湾里区天宁东路上靠近昌湾公路附近一侧盗得的7段共196米路灯电缆线,以人民币34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以上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760元。

3、2014年2月21日、2月27日凌晨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对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穆某某在南昌市湾里区天宁东路红湾公路至昌湾公路路段附近盗得的16段448米路灯电缆线,以人民币500余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以上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6880元。

(三)盗窃的犯罪事实

2013年6月1日8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被害人吴某某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白石镇石龙头新村二巷7号的租住处,趁被害人吴某某熟睡之际,盗得吴某某身份证一张、银行卡六张、装有人民币200元的钱包一个,事后被告人潘某某通过ATM机,从盗得的银行卡中取出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电话查询详单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某、章某某、颜某某、陈某某、万某、陈某某、雷某某、符某、龚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穆某某、熊某某、张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穆某某、杨某某、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破坏性手段盗割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潘某某、穆某某、熊某某于2013年12月27日在生米大桥西侧盗割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时,因被发现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犯罪未遂。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潘某某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穆某某、熊某某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多次予以收购,共计价值人民币504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潘某某、穆某某、杨某某、熊某某、张某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穆某某、熊某某携带钳子等工具窜至南昌市湾里区、生米大桥等地,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其中被告人穆某某参与盗窃11次,盗窃电缆线共计2473米,价值人民币167455元;被告人熊某某参与盗窃11次,盗窃电缆线共计2345米,价值人民币167425元;被告人潘某某参与盗窃17次,盗窃电缆线共计3381米,价值人民币229585元;被告人杨某某参与盗窃10次,盗窃电缆线共计2637米,价值人民币190215元。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三次。具体犯罪事实如实:

1、2013年8月底,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穆某某、熊某某等四人携带钳子等工具窜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兴湾大道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至警察学校路段,先后三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693米。经鉴定,被盗路灯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1975元。

2、2013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穆某某、熊某某等三人携带钳子等工具窜至南昌市新建县红湾公路白马庙至湾里路段,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124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300元。

3、2013年9月5日晚,被告人潘某某、穆某某、熊某某等三人携带钳子等工具窜至南昌市新建县红湾公路白马庙至文泉村加油站路段,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124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3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