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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海滨诉被告包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4129号 原告崔海滨,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高中文化,个体。 被告包海平,男,30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海滨诉被告包海平买卖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4129号

原告海滨,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高中文化,个体。

被告包海平,男,30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滨被告包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崔海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海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海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崔海滨负担。

审判长  乌日图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