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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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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云与薛琪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二初字第00563号 原告:陈大云。 委托代理人:张书凯,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国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薛琪。 原告陈大云与被告薛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二初字第00563号

原告:陈大云。

委托代理人:张书凯,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国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薛琪。

原告陈大云与被告薛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宗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大云委托代理人张书凯、孙国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陈大云诉称:2013年,原告按薛琪要求,向其提供价值90000元的黄沙,但薛琪却一直未能付款。2015年2月3日,经原告要求,薛琪向原告出具了欠据一张,记明欠到原告黄沙款9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薛琪索要该款均未果,故具状诉请薛琪给付原告黄沙款90000元,并要求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支付自2015年2月3日至全部贷款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陈大云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2、欠条一张,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欠付原告货款金额的事实。

薛琪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经本院审查核实,陈大云提交的欠据为欠据原件,具有客观真实性,该欠据是由薛琪向陈大云出具,证据形式及证据来源合法,能客观反映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薛琪系黄沙经营户。2013年,因经营需要向陈大云购买了一船价值90000元的黄沙。当时未支付货款也未出具欠据。2015年2月3日,应陈大云要求,薛琪向陈大云出具欠据一张,记明欠到陈大云黄沙款90000元。后陈大云因索款未着,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薛琪应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履行向陈大云支付黄沙款的义务。陈大云提供的欠据,足以认定薛琪欠款的事实。陈大云要求薛琪给付黄沙款9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未约定债务的履行期间,欠据出具之日是双方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并不表明履行期间业已届满,故陈大云按欠据出具之日要求薛琪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薛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大云黄沙款人民币90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大云要求被告薛琪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薛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宗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