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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育昕、梁瀚宇等与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支公司不测损伤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本院以为:梁陈军生前与被告操持了借款人人身不测损伤保险,保险单商定了保险时期、保险费、保险金及实用的格局保险条款等,双方之间发生了不测损伤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合同非法有效。根据双方的诉辩,本案争议的主

本院以为:梁陈军生前与被告操持了借款人人身不测损伤保险,保险单商定了保险时期、保险费、保险金及实用的格局保险条款等,双方之间发生了不测损伤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合同非法有效。根据双方的诉辩,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梁陈军的死亡能否属于不测损伤致死,法学,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能否发生效能,以及原告诉请被告理赔200000元保险金之外之利息的理由能否成立;实质上也就是关于梁陈军的死亡,被告能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原告诉请保险金之外的利息的理由能否成立。

对于被告能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效果。

根据保险法相干规则,关于保险合同中罢黜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许其余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惹起投保人留意的揭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许行动方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白说明;未作揭示、未明白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能。据此,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需向投保人就责任罢黜条款作明白说明,这是法定工作,也是顺便告知工作,这种工作不只是指通过专门培训而具备从事保险资历的保险人在投保单、保险单上揭示投保人留意即可,更需求的是要对无关免责条款内容作出明白说明。如合同当事人对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能否明白说明发作争议,保险人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即保险人还必需提供其对无关免责条款内容作出明白说明的相干证据,否则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能。本案中,投保单的“投保人申明”栏只管打印有投保人对保险公司就保险内容的说明和揭示齐全理解和没有异议等外容,保险单只管打印有保险人已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免责条款停止了明白说明,但经手操持保险手续的代办人员刘诒平抵赖,仅抽象向投保人说不测损伤致死就赔、不是不测就不赔,并未就免责条款停止明白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能。

梁陈军在集训进程中倒地死亡,医院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公安机关法医测验认定为猝死、属于不测死亡,发生了两种不同的死亡诊断。第一受益人已在梁陈军死亡当天尸体火化前即向被告报案,被告作为保险任务的业余单位,接到报案后,理当踊跃帮忙、指点保险受益人搜集和固定证据;但被告接到报案后,未要求和指点受益人停止尸体解剖鉴定,以至对被保险人梁陈军的死亡是不测损伤缘由或是疾病缘由形成无奈确定,因此,被告在确定保险事变发作的缘由和性质的进程中存在过失,最终不能扫除梁陈军的死因是不测损伤形成。

综上,本案中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能;而且梁陈军的死亡未扫除遭受外来的、非疾病的不测缘由,故应该认定梁陈军的死亡属于不测损伤所致,被告应按合同商定,承担保险责任,赔付保险金200000元。

对于原告诉请200000元保险金之外的利息诉求的理由能否成立效果。

《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人身不测损伤保险A款》第四条规则,本保险合同身故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发放的金融机构,其受益额为索赔过后被保险人依借款合同的商定仍未归还的存款本息总额,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越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不测损伤保险金额;而保险单上所载的基本保证保险金额为200000元,因此本案的最高理赔限额应为200000元,原告诉请200000元之外的利息诉求,本院不予反对。

至于被告提出的第一受益人为广西崇左桂南乡村协作银行太平支行,应由银行行使索赔权、原告不具有索赔权的效果。根据保险法相干规则,受益人坚持受益权,没有其余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之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承袭人实行给付保险金工作。本案中,梁陈军投保的缘由源于借贷200000元,故第一受益人为银行、第二受益人为梁陈军,梁陈军死亡后,所欠存款余额已由梁陈军的遗孀本案原告韦育昕与银行达成还款协定,第一受益人已坚持受益权并提出由第二受益人的亲属向保险公司主张权益。据此,原告具备行使索赔权。

综上所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条、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支公司应支付原告韦育昕、梁瀚宇、陈康华、何琼彪保险金200000元;

二、采纳原告韦育昕、梁瀚宇、陈康华、何琼彪对被告中国

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支公司提出的利息诉求。

案件受理费4806元,由原告韦育昕、梁瀚宇、陈康华、何琼彪累赘64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财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支公司累赘4160元。

上诉债务,工作人应于本案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实行终了,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则加倍支付提前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在本案生效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富所在地人民法院央求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明军

人民陪审员  黄荣方

人民陪审员  张 莉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也

附:相干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工作或许实行合同工作不合乎商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实行、采取弥补措施或许抵偿损失等守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许投保人可能指定一人或许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许投保人可能确定受益人程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依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袭法》实行给付保险金的工作: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许受益人指定不明无奈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余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丢失受益权或许坚持受益权,没有其余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情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程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依照合同的商定或许按照法律的规则,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定的权益和工作关系。享有权益的人是债权人,负有工作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合同的商定或许按照法律的规则实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