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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育昕、梁瀚宇等与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支公司不测损伤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被告太平洋财保崇左支公司辩称:一、投保人梁陈军已在《借款人人身不测损伤保险投保单》的“投保人申明”栏处签名,证实被告关于责任罢黜部分的条款已尽到告知工作,梁陈军是知悉相干免责条款内容的,因此,免责条

被告太平洋财保崇左支公司辩称:一、投保人梁陈军已在《借款人人身不测损伤保险投保单》的“投保人申明”栏处签名,证实被告关于责任罢黜部分的条款已尽到告知工作,梁陈军是知悉相干免责条款内容的,因此,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梁陈军是生效的。

二、本案中,梁陈军的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依法不承担抵偿责任。根据《借款人人身不测损伤保险A款》保证内容第五条第一项基本保证:“在保险时期,被保险人遭受不测损伤事变,并自事变发作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不测损伤为间接缘由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告保险人不测损伤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根据该A款释义第二十五条:“不测损伤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主观事情为间接且单独的缘由以至身材遭到的损伤。”而梁陈军的死亡由于心源性猝死,心源性猝死是因为心脏病产生而招致的出乎意料的突然死亡,因此,梁陈军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招致,而非不测缘由所致,不属于保险条款中列明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人与被告保险人签署的保险合同非法有效,应按保险条款商定实行合同工作。本案中要害的效果在于梁陈军的死亡能否属于保险责任,而非能否属于责任罢黜的领域;既然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的抵偿,那么说原告方认可保险合同是有效的,并且梁陈军在投保时已经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单,那么原告在主张保险金的同时又否定保险责任的内容,是自圆其说的,故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商定拒赔,于理有据,应予以反对。

四、本案的第一受益人为广西崇左桂南乡村协作银行太平支行,应由银行行使索赔权,原告仅是第二受益人梁陈军的亲属,不具有索赔保险金权益。

五、根据保险单记录,该借款人身不测损伤保险的保险金为200000元,即使发作保险事变,保险人承担的限额最多也只能为200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无依据,请依法采纳其诉求。

被告为其分辩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身不测损伤保险A款》,证实梁陈军的死亡不是不测损伤形成,不属于保险条款中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经庭审质证,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被告对其切实性无异议,也未提出非法性、关联性的异议效果;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3,被告以为证据3合同编号为143800201103848的《借款合同》,原告未能提供原件,对其切实性无奈确认;本院以为,只管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借款合同》是复印件,但梁陈军与广西崇左桂南乡村协作银行太平支行签署本《借款合同》借贷200000元合乎主观实践,而且该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已审结,故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4,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5,被告对其切实性、非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6,被告以为其切实性无奈确认,即使失实,也只能证实梁陈军在集训时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不能证实是不测损伤死亡;本院以为,证据6《证实》确是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刑事侦察大队出具,应予确认,至于能否属于不测损伤致死,本院将在裁决理由部分阐述。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7,被告对其切实性、非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8,被告以为情况失实,未提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9,被告对其切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提供的证据《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人身不测损伤保险A款》,原告以为投保时被告没有发给投保人,是出事后庭审时被告才打印进去提交,本A款能否就是投保时的A款、能否修正过不得而知,不予认可;本院以为,被告庭审上抵赖是刚打印进去提交,但A款的基本保险保证及免责条款等与保险单背面的条款分歧,保险单背面版面有限而只刊载主要条款,但保险单背面交代:未尽事宜以《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人身不测损伤保险A款》为准,投保人应在投保网点细心浏览保险条款内容,并听取保险人对罢黜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明白说明,因此,被告提供的本A款条款主观存在,应予确认。

因对投保时被告能否向投保人对免责条款停止了明白说明等相干效果,原、被告双方有不同的主张,为此,本院向经办存款、代办保险手续的广西崇左桂南乡村协作银行太平支行的时任副行长刘诒平停止了核实并制造了讯问笔萍。刘诒平证实:1.广西崇左桂南乡村协作银行与被告有业务交往和协作,由银行代办被告的保险业务,借款人向银行存款时银行要求操持不测损伤保险,被告支付银行代办保险手续费;2.梁陈军向银行存款200000元的手续由其经办,其要求梁陈军操持不测损伤保险;3.梁陈军不测损伤保险由其代办,《借款人人身不测损伤保险投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栏的“梁陈军”是其刘诒平书写,“投保人申明”栏的“梁陈军”是梁陈军本人书写,填写投保单前,其并未向梁陈军明白说明每一条免责条款,只是抽象地说不测死亡就赔,不是不测死亡就不赔,也不知道梁陈军能否分明这些条款,之后梁陈军就在“投保人申明”栏签名了,银行发放200000元存款后,则由银行柜台操作员谢立清操持《借款人人身不测损伤保险保险单(A)》交给梁陈军;4、因保险单上的第一受益人是广西桂南乡村协作银行太平支行,所以其本人在梁陈军死亡当天即向被告经常与银行联络业务的业务员凌丽丽报了险案,当日尸体没有火化,因案件严重,当日其还向总行广西崇左桂南乡村协作银前停止了上报,向被告报险案后,被告通知银行保管梁陈军到医院抢救的相干资料及票据以备理赔之用,银行也将相干的资料、票据复印交给了被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