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证人孙×的证言证明:孙×是王新月的研究生。孙×参与王新月的肝络通课题项目,具体负责部分财务报销工作。李澎涛是王新月的爱人,配合王新月一起完成该课题。就财务报销工作,每次都是王新月将对方公司的发票、明细单及合同交给孙×,孙×在到财务报销领出支票后再交给王新月。这些发票有的是科昊达公司的,也有其他公司的,孙×未从科昊达公司订过耗材,不清楚这些业务是否实际发生。孙×不认识夏×1,也不认识王甫。在王新月交给孙×的报销手续中,首先是要有王新月的签字的,因其是经办人,所以也有孙×的签字。 12、证人张×1的证言证明:张×1是王新月的研究生。张×1在东直门医院工作后参与了王新月负责的肝络通咀嚼片课题,当时课题已经开始在做了。张×1主要是负责到财务报销、跑手续,每次都是王新月把准备报销的消费清单给张×1,后张×1到财务进行审核,符合财务规定后再把报销的钱拿回来交给王新月。李澎涛是王新月的爱人,也在中医药大学的老师。张×1不清楚李澎涛有无参与肝络通课题,知道王甫是李澎涛的学生。张×1报销的试剂耗材很多都是科昊达公司的,但没见过该公司的人,另外尚柏生物科技公司也报销了很多试剂耗材,该公司的人也没有见过。课题组的孙×也办理过报销的手续。 13、证人姜×的证言证明:姜×是李澎涛的研究生。姜×参与肝络通课题,当时课题采购耗材是根据个人需要订个人的,也不排除别人帮助定。姜×当时主要找了两家公司供应耗材,有一家是科昊达公司。姜×是通过王甫认识的夏×1。姜×在科昊达公司订的耗材有七八万左右。在姜×离校后,应该是在2011年夏天左右,王甫找姜×补过签名,签了多少记不清了,当时签的联单是整张的。当时李澎涛也给姜×打了电话。 14、证人高×的证言证明:高×从2007年12月起担任中医药大学校长,主管行政,分管人事和外事,自2012年8月起请辞,并不管单位工作。李澎涛和王新月都是中医药大学工作人员。高×知道审计署调查李澎涛的问题,但其不知道李澎涛具体做了什么,有多少资金有问题。2012年6月5日,高×因生病住院,学校党委书记吴×曾到医院说过李澎涛的问题,审计署要求全部退回违规资金,大概一百多万元,李澎涛是否退了这钱,高×不知道。在担任校长期间,李澎涛、王新月没有单独找过高×说审计署调查的事情,只是在学校开会的时候,李澎涛说其没有问题。高×是通过李澎涛认识秦×,并一起去过美国,但不知道秦×是康钰垚公司的。 15、证人吴×的证言证明:吴×自2007年开始担任中医药大学党委书记,分管组织和宣传。李澎涛和王新月都是中医药大学的老师,也是课题组的组长,两人负责的课题经过审计署进行审计发现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问题,审计署要求将违规资金退回。李澎涛、王新月为了这件事找过吴×,并均称个人没有问题。学校按照规定找了李澎涛,让其退款,后李澎涛退了大概一百多万元,并坚持说没有问题。 16、证人殷×的证言证明:殷×是王甫的姐夫。殷×曾在农商银行给其和妻子王×2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其本人名下的卡的尾号是0392,办卡事由好像是为了什么事情急用。后来王甫将这两张卡借走了,殷×也没问王甫做什么用,后来王甫又都还给了殷×。对于科昊达公司于2010年12月16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向殷×名下尾号0392的银行卡汇入的43.6万元,其称当时卡在王甫处,其不清楚怎么回事。对于其名下车牌号京NWF224的奔驰车,其只是挂名,具体买车、办牌都是王甫办理的,车款是谁出的,其也不知道。当时殷×只是将身份证借给王甫。殷×名下当时有两个车号,所以就给了王甫买车用,后王甫也摇上号了,殷×就将其本人的昊锐车上到了王甫的号上。殷×不认识夏×1,也没听说过科昊达公司。 17、证人王×2的证言证明:王×2是王甫的姐姐。王×2不知道其名下有尾号0475的农商银行卡,家里的钱都是其爱人殷×管。王×2不认识夏×1,也没听说过科昊达公司。 第七部分: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李澎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9年5月起,李澎涛担任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东直门医院党委书记,同时也做课题研究。李澎涛主持和参与的课题项目有3个,分别是脑病治疗的复方研究、通络救脑注射液以及国家自然基金课题。另其帮助妻子王新月做了肝络通课题,该课题是以王新月的名义申报,实际执行者是李澎涛,是李澎涛和康钰垚公司合作的。脑病治疗的复方研究课题经费大概是220万元,肝络通课题的经费大概是290万元,这些钱都是国家财政部拨付的。在李澎涛的3个课题中,李澎涛的学生王甫主要负责财务报销工作。由于王新月的课题实验也是李澎涛负责,故王新月的课题项目结算也是王甫做。课题组项目资金使用流程是先由课题组向供货商提出送货要求,供货商把货物送来并提供发票、送货单明细,课题组成员拿着发票、供货明细等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入库和出库手续,说明相关材料进入学校了,课题组成员再拿着发票到学校财务处报销结账,最后再给供货商付钱。李澎涛作为课题组长,其对课题的经费使用负责,购买及报销上需要其签字,没有其签字,学校财务不付款。 2010年课题经费才开始拨付,在经费到位之前实验就都开始做了,实验材料一直是赊欠的,也有用原先剩余试剂。课题虽然没有结项,但李澎涛知道有结余,按照规定结余经费是应该收回,学校财务也一直要求要收回剩余经费。大概2011年初,李澎涛经与王甫商议后,决定通过王甫提供的科昊达公司转出课题经费,具体是先由科昊达公司开具购买试剂、耗材的发票,李澎涛在发票上签字确认后,再到学校财务处领取支票,支票入到科昊达公司。具体经费结余多少,王甫可以问财务,科研处或者财务可以说个大概数。后王甫说钱在科昊达公司放太长时间不行,可以把钱转回来自己支配,就转到王甫的个人账户。因王新月一般在东直门医院,学校有事都是让李澎涛转告,所以李澎涛也就知道王新月课题剩余的经费。侦查人员向李澎涛出示的其课题组向科昊达公司支付的17份财务凭证,都经过李澎涛的确认,是通过王甫将钱支付给了科昊达公司,这些钱中一部分购买了科昊达公司的试剂,其余就是通过科昊达公司将钱转到了王甫的个人账户上。李澎涛问王甫后知道给科昊达公司付了一百大几十万,这其中包括多少王新月课题结余经费,王甫应该对其讲过,现记不清了。转出的课题经费,其中有70多万转到了王新月的个人账户,当时李澎涛和王新月说过,王新月也问过李澎涛,后王新月用这笔钱办了理财项目,另还向学校交了六七万实验室的租赁费,剩余的钱一直没动。但没过多久,审计署就对项目进行审计。在审计之后,李澎涛才知道王甫用科研经费买了一辆汽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