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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澎涛等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7
摘要:2、证人秦×的证言证明:秦×是华信万邦公司和康钰垚公司的法人。1997年,秦×经人介绍认识李澎涛时,就觉得李澎涛业务上挺强的。2008年华信万邦公司与中医药大学共同向国家申报专项基金进行研究开发,成立课题组,

2、证人秦×的证言证明:秦×是华信万邦公司和康钰垚公司的法人。1997年,秦×经人介绍认识李澎涛时,就觉得李澎涛业务上挺强的。2008年华信万邦公司与中医药大学共同向国家申报专项基金进行研究开发,成立课题组,获得国家拨付的项目经费295万元。因之前李澎涛已向国家申请了一个项目,按规定李澎涛不能再作为主申请人,所以由李澎涛妻子王新月作为主申请人,课题实际主要是李澎涛负责,王新月参与。2011年下半年,课题研究获得了相关部门药物临床研究批件,合作应该算圆满结束,但是2012年六七月份,李澎涛说国家拨付的300万元资金在使用上出现问题,买的试剂和耗材因供货公司没有年检,不符合相关规定,国家要求把不符合部分大概126万元左右,退还给国家。李澎涛说秦×是项目所有权人,所以这126万元应该由秦×出,如果不支付这些钱,相关的科研结果就不给秦×。王新月也向秦×说过退款的事,也说如果不退就拿不到科研成果。没有这科研结果,秦×就不能进行下一步的后续研究,没有办法,秦×就按照李澎涛指定的账号把这126万元汇入了中医药大学。但当时是有手续的,是以康钰垚公司名义与中医药大学签订了两份协议,协议的内容是秦×、李澎涛、王新月一起商量的,李澎涛拿回中医药大学盖了章。另外从个人角度讲,虽然李澎涛拿走126万元,但如果没有国家政策支持,这笔300万元的费用也得公司出钱进行研究,所以秦×还是省100多万元。

3、证人张×2的证言证明:张×2自2010年担任康钰垚公司副总,负责药品事业部技术管理。在康钰垚公司成立前,公司法人秦×是以华信万邦公司名义与中医药大学合作的肝络通咀嚼片项目,后出于康钰垚公司的发展,秦×将该项目上的专利权放到了康钰垚公司。对于该项目,中医药大学的负责人是李澎涛教授。

4、证人崔×的证言证明:崔×自2009年1月担任中医药大学实验室与设备处副处长,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实验室做试验所需要的设备招标采购工作。对于试剂、耗材这种低值易耗品的验货、收货应该是由设备处负责管理,但学校没有相关的规定让设备处负责这块工作,而且实践中试剂、耗材的采购量巨大,设备处无法承担验货、收货工作,这块儿的工作实际是由实验室老师具体负责,他们验货后也不会向设备处汇报,这块儿工作也没有相关的入库单、出库单等证明文件,这是严重的监管漏洞。李澎涛老师负责的《基于脑病治疗的复方研究》、《通络救脑注射液临床研究机制检测》、《自然科学基金》等三个课题以及王新月老师负责的《肝络通咀嚼片临床前研究》课题采购的试剂、耗材,验货、收货工作是由李澎涛、王新月具体负责的。

5、证人黄×的证言证明:黄×自2005年担任中医药大学财务处副处长。科研经费进入到学校账户后,黄×通知科技处,科技处根据课题任务书下达拨款通知单,财务处对课题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实行课题负责人制,资金只能用于课题,并建立一个经费使用本,由负责人掌握,每支出一笔钱负责人应该也在使用本上做记录,所以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人也是大概知道的,如果经费出现剩余,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办理。关于李澎涛、王新月的课题,财务也是按照上述流程办理。

6、汤××的证言证明:汤轶波自2006年从中医药大学毕业后就留校工作,这几年配合李澎涛做了通络救脑注射液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两个课题。这两个课题的组长都是李澎涛。王甫是李澎涛的学生,记不清王甫是否参与这两个课题,也不知道王甫参与这两个课题财务报销的事情。汤××自己所做的实验都是安排学生去报销的,和王甫没有关系,其也没有从科昊达公司购买过试剂,也没有听说过该公司。

7、证人潘×的证言证明:潘×自1998年从北京中医药大学毕业后就留校工作,这几年主要是配合李澎涛做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该课题是中医药大学和北京大学医学部合作的,李澎涛是中医药大学课题的负责人。王甫是李澎涛的学生,潘×不清楚王甫在该课题中的财务报销事情。

8、证人李×的证言证明:李×自2006年从北京中医药大学毕业后就留校工作,这几年主要配合李澎涛做了脑病的复方研究和通络救脑注射液两个课题。李澎涛是这两个课题的组长。课题组报销的程序是试剂公司提供试剂和发票,根据学校的规定应该由课题负责人和一名课题组成员在发票背面签字,之后学生拿着发票去财务处报销,领出支票后交给试剂公司。李×记得当时负责报销主要是李澎涛的学生王甫,有时王×1也负责。王甫在课题组中做的实验不多,其在奥林巴斯公司打工。李×在做实验过程中没有使用过科昊达公司的试剂,也没有听说过该公司。

2014年9月15日上午,自称是王甫丈夫,名叫王×的人与李×联系,说到李澎涛的办公室取王甫的东西,并说知道东西放在何处。当日下午,李×带王×到李澎涛的办公室,王×说取李澎涛做实验的耗材签收单。开始,李×在王×所说的位置未找到黄色的单子,在李×出去一会回来后,发现王×找到了黄色的单子,具体内容和张数,李×不知道。当时王×还问李×还有无黄色单子保存,李×提供了一张,但王×没有拿走,后李×将该张单子提供给了检察院。

9、证人杜×的证言证明:杜×自2009年从北京中医药大学毕业后就留校工作,这几年主要是配合李澎涛做了肝络通咀嚼片课题。课题组组长是王新月,但实际上都是李澎涛来具体做。王甫是李澎涛的学生,实际上其也参与了该课题。该课题有一部分财务报销工作是王甫做的,具体是不是李澎涛让王甫负责的报销,杜×不知道。对于国家拨付给课题组多少经费、花了多少钱,剩余多少钱,课题组组长应该知道。杜×做课题时,从科昊达公司订过耗材,具体数额记不清了,当时的送货单在毕业时就全部销毁了。2012年夏天,王甫在李澎涛的办公室拿出一沓科昊达公司的销售单,让杜×补签字,当时杜×与李澎涛进行了联系,李澎涛也让杜×补签,后杜×就补签了。这些销售单上的耗材,做实验也用到过,但数量没有补签的这么大。

10、证人王×1的证言证明:王×1是李澎涛的研究生。这几年王×1配合李澎涛做实验的课题有脑病的复方研究、通络救脑注射液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李澎涛是这3个课题的负责人。课题财务报销工作都是由师姐王甫负责。王×1除了辅助做试验,和同学朱×根据王甫的安排也还干了一些财务报销工作。报销流程是拿着试剂公司提供实验需要的试剂购买合同、明细单和发票到财务处报销,领出支票后交给试剂公司就完成了。学校规定应有两名老师在发票背面签字,其中一位是课题负责人李澎涛,另一位老师也应是课题组成员。王×1每次都是从王甫手中拿的财务报销手续,在领出支票后都交给王甫。王×1在做实验的过程中没有使用过科昊达公司的试剂,是在财务报销的时候才知道这公司的,其也不知道购买的试剂是否实际发生。另王甫在奥林巴斯公司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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