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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澎涛等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7
摘要:2、记账凭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北京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北京科昊达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协议、订货协议、北京中医药大学直拨单和销售明细证明:2010年12月6日至2011年3月7日期间,课题共支付

2、记账凭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北京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北京科昊达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协议、订货协议、北京中医药大学直拨单和销售明细证明:2010年12月6日至2011年3月7日期间,课题共支付科昊达公司3笔钱款,共计人民币27.4889万元。钱款支出均经李澎涛审核同意,经手人包括王甫、王×1。

(四)课题《治疗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关键并发症-门脉高压症创新药物:肝络通咀嚼片临床前研究》

1、记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联行来账凭证和北京中医药大学项目明细账和科研处科研经费拨款单证明:2010年4月8日、5月7日,课题分别到账经费44万元、251万元。

2、记账凭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销售明细表、北京中医药大学直拨单、北京科昊达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订货协议和技术服务协议证明:2011年3月18日至2011年6月9日期间,课题共支付科昊达公司4笔钱款,共计人民币90.7478万元,其中1笔金额27.2432万元的款项,先是支付给天驰仪诚公司,后经背书,转给科昊达公司。钱款支出均经王新月审核同意,经手人包括张×1、孙×。

3、麻××出具的书面材料证明:麻××系天驰仪诚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业务关系认识科昊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夏×1,2011年3月8日,夏×1让麻××帮忙背书走账,将中医药大学开给天驰仪诚公司的1张中国农业银行支票(支票号00061238、金额27.2432万元)背书给科昊达公司,实际该笔钱款并未入天驰仪诚公司账户,是经夏×1背书转入科昊达公司。天驰仪诚公司与中医药大学无任何业务往来,也未与该校人员接触过。

第四部分:其他资金往来情况

1、中国光大银行电汇凭证、记帐凭证和大额支付入账通知书证明:2012年6月21日,康钰垚公司向中医药大学汇入126.22万元,并注明是代退科昊达公司科技重大专项款。

2、记账凭证证明:2012年6月27日,中医药大学将康钰垚公司汇入的126.22万元,向李澎涛《基于脑病治疗的中药复方药理学及药效学评价关键技术研究》课题汇入108.42万元,向王新月《治疗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关键并发症-门脉高压症创新药物:肝络通咀嚼片临床前研究》课题汇入17.8万元。

3、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资金入账凭证、进账单、网银记录和司法会计检验报告证明:2010年7月27日至2012年1月11日,科昊达公司账号×××的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万元以上收款合计金额1155.453138万元,其中包括北京中医药大学款项331.785万元(李澎涛、王新月四个课题款项合计金额294.432万元,时间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6月)、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款项37.9827万元(显微镜业务7.225万元)、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款项21.12468万元(显微镜业务17.6132万元)、国家纳米科学中心7.6899万元(均系显微镜业务)、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款项4.0374万元。

2010年7月27日至2012年1月5日,科昊达公司名下账号×××的账户向王甫名下账号×××的账户共汇款268.8512万元,其中自2010年11月23日后汇款金额为236.2992万元,事由均系个人劳务报酬。2010年12月16日至同年12月31日,科昊达公司名下账号×××的账户向王×2名下账号×××的账户汇款50.0786万元,事由均系个人劳务报酬;向殷×名下账号×××的账户汇款43.6万元,事由均系个人劳务报酬。

4、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证明:2010年7月9日至2012年2月29日,王甫名下账号×××的账户,除2010年12月20日1笔金额21万元、2011年1月25日1笔金额10万元的入账之外,其余进账均系科昊达公司汇款。2011年1月25日,王甫账户支出69.4万元,剩余10万元。2011年1月25日至2011年4月29日,科昊达公司共汇入王甫该账户106.1217万元,同期,中医药大学汇入科昊达公司账号×××的账户102.2417万元。2011年4月29日,王甫该账号支出75.76231万元。

5、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记账凭证、报销单、销售明细单、技术服务协议、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和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证明:2010年10月至2011年11月间,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向科昊达公司购买耗材和仪器,合计金额38.508万元,其中显微镜业务7.225万元。

6、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设备验收报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证明: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间,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向科昊达公司购买耗材和仪器,合计金额21.12468万元,其中显微镜业务17.6132万元,科昊达公司联系人王甫。

7、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出具的说明材料、工商业统一发票、普通报销单和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证明:2010年8月31日,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通过转账方式向科昊达公司支付4.0734万元,具体包括两笔业务支付,金额分别为3.8916万元、0.1818万元,其中0.1818万元对应的是购买实验耗材,3.8916万元的支出用途未能查实。

8、国家纳米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支出凭证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证明:2010年10月至11月,国家纳米中心向科昊达公司支付7.6899万元,用于购买显微镜,但该单位经查账仅查出4.7508万元的显微镜支付。

9、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记账凭证、情况说明、订购合同、固定资产报销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证明:2011年5月,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向科昊达公司购买显微镜,金额3.4722万元,科昊达公司联系人王甫。

10、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证明:2011年4月29日,王甫名下账号×××的北京农村行业银行账户向王新月名下账号×××的交通银行账户转入75.76231万元。

11、北京市房屋登记表、出售自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表和贷款合同证明:2011年2月25日,被告人王甫通过商业贷款以总价146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的房屋。

12、北京博瑞祥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资金垫付证明、刷卡记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现金送款簿证明:2011年12月26日,殷×在北京博瑞祥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人民币49.5万元的价格购买奔驰牌机动车1辆,其中王甫以刷卡方式为殷×垫付49万元。

13、北京中润发迪奥汽车贸易中心出具的收入凭单、刷卡记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收据证明:2010年8月29日,殷×在北京中润发迪奥汽车贸易中心以18.99万元的价格购买昊锐牌机动车1辆,其中王甫刷卡支付13.1258万元。

第五部分:其他证据材料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