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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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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万年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关闭煤矿行政决定一案政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二、对被告提交的其他54份证据分析认证如下:该54份证据均系被告在作出关闭煤矿决定后所收集,该证据未经听证会质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

二、对被告提交的其他54份证据分析认证如下:该54份证据均系被告在作出关闭煤矿决定后所收集,该证据未经听证会质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行为合法的依据。本院对该54份证据不予采信。

三、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二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的,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的证据3整合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协议与其他证据能够互相印证,予以采信。

四、被告对第三人提交的第一组至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第三人提交的第七、八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是复印件,不予质证,本院认为该证据证实的内容与被告提交的第四组证据中的证据11即“2009年度晋荣煤业采掘情况”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第三人提交的专家法律意见书提出异议,认为该意见书是第三人单方委托,所提交的证据不全面不客观造成专家对问题的判断存在错误,本院认为被告异议成立,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2日,河南省煤炭管理局下发关于对郑煤集团调整李宅煤矿等四处矿井整合方案的批复,鉴于梨园河煤矿一矿与梨园河煤矿二矿两矿井间存在较大断层的原因,不利于联合改造,同意上述两矿单独改造,但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的要求。

同年11月30日,郑煤集团与徐万年、李娜、徐长荣签订合作组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晋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书,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郑煤集团占总额的51%;徐万年占股份总额的20.35%;李娜占股份总额的15.4%;徐长荣占股份总额的13.3%。

2007年4月18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颁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保留期至2007年11月18日。在保留期内,企业名称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同年11月22日,晋荣煤矿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编号为4100000730576,有限期为2007年11月22日至2014年11月22日。

2009年5月8日,郑煤集团二七分公司向晋荣煤矿下达五月份生产计划的通知,其中进尺计划651米,煤量计划1.3万吨,严格按照计划认真组织施工,全力确保技改、生产任务按期完成。

同年6月5日,郑煤集团二七分公司向晋荣煤矿下达六月份生产计划的通知,其中技改进尺计划929米,煤量计划1.2万吨,严格按照计划认真组织施工,全力确保技改、生产任务按期完成。

同年7月2日,郑煤集团二七分公司向晋荣煤矿下达七月份生产计划的通知,其中技改进尺计划638米,煤量计划1.4万吨,严格按照计划认真组织施工,全力确保技改、生产任务按期完成。

同年8月,晋荣煤矿考核计划13500吨,奋斗目标13500吨,累计完成63300吨。

同年9月生产量为零,累计完成63300吨。

同年7月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监察分局在对晋荣煤矿检查时发现,晋荣煤矿回风井井口超出采矿证边界99米,矿井技术改造联合试运转方案未按规定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当场向晋荣煤矿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井下一切采掘作业,要求郑煤集团二七分公司负责监督管理,确保执行到位。

同年9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豫政明电(200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小煤矿的安全监管,对“六证”不全、未经产煤省辖市或集团公司正式批准恢复生产的30万吨及以下矿井(包括批准整改隐患、复工和试生产矿井),自9月9日至10月10日期间必须停工停产整顿;并立即组织30万吨及以下正常生产和复产矿井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格落实隐患整改责任,确保隐患限期整改到位,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同年9月11日,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落实省政府豫政明电(2009)6号通知,公布了包括晋荣煤矿在内的停工停产整顿矿井。

同年9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第1号公告,其中晋荣煤矿属于公示停工停产整顿矿井之一。

同年11月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二七分公司向集团公司报告,反映晋荣煤矿不服从监管非法生产,存在重大隐患的问题。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即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请示,申请移交晋荣煤矿安全管理权,认为晋荣煤矿存在非法越界开采、排水系统不完善等重大隐患,但晋荣煤矿拒不整改,组织人员非法生产,严重损伤了集团公司声誉,威胁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