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1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郑煤集团晋荣煤业公司非法生产等有关举报问题的调查报告》(省安监局、河南煤监局、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局7部门)
2.2010年8月31日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郑煤集团晋荣煤业公司有关举报问题的情况汇报》
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郑煤集团晋荣煤业公司有关举报问题的核查情况的报告》
4.2010年9月30日河南省监察厅《关于郑煤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非法生产等问题的阶段性报告》(豫监(2010)13号)
第六组证据,共计2份。
1.2009年7月28日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监察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处理决定书》(郑煤安监处字(2009)第4047号)
2.2010年10月26日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监察分局《复查意见书》(郑煤安监处字(2009)第40471号)
第七组证据,共计3份。
郑煤集团二七分公司2009年6月份、9月份、10月份资源整合矿井总进尺计划完成情况表
第八组证据,共计4份。
1.2009年郑煤集团二七分公司生产技术部关于下达5月份、6月份、7月份生产计划的通知及5月份、6月份、7月份生产计划明细表
2.郑煤集团2008年12月份资源整合矿井产量计划完成情况表
3.郑煤集团2009年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份资源整合矿井产量计划完成情况表
4.郑煤集团2010年3月、4月、9月、10月、11月、12月份资源整合矿井产量计划完成情况表
第九组证据,共计1份。
2011年10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被告二七区政府辩称:1.关闭决定书处罚对象正确,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005年6月,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郑州市梨园河煤矿联合组建成立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同年8月18日,经过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2007年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该公司有自己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和独立财产,拥有有限的法律人格;徐万年是原郑州市梨园河煤矿的法定代表人不是晋荣煤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与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2.晋荣煤业公司属于非法煤矿。晋荣煤业公司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五条的规定,属非法煤矿,同时该煤矿有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停止生产,排除隐患。3.晋荣煤业公司已被责令停工停产整顿。2009年9月8日,平顶山新华四矿发生特大爆炸事故后,省政府下发豫政明电(2009)6号文,对六证不全、未经产煤省辖市或集团公司正式批准恢复生产的30万吨及以下矿井,自2009年9月9日至10月10日期间,必须停工停产整顿。2009年9月18日,省政府安全委员会在河南日报发布公告,30万吨及以下矿井名单包括晋荣煤业公司。4.晋荣煤业公司已被责令停工停产整顿期间仍擅自违法生产。5.关闭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作出关闭决定前,依法对晋荣煤业进行了立案、调查、听证,充分听取了晋荣煤业的陈述和申辩,依法作出决定并公证送达。6.关闭决定书不属于重复具体行政行为。本次关闭行为与2010年12月14日公告中的行为不是同一行为,该行为已于2010年12月19日撤销。综上,关闭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驳回起诉。
经庭前交换证据,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质证意见如下:
一、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
第一组证据质证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特别规定446号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被告主张的证明目的有异议。
第二组质证意见:对本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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