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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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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邓德安诉内江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第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内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内江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批复》、内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内江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内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内江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批复》、内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内江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机构编制有关事宜的批复》,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合法。

2.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江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市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证明被告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依法执行内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于设立起付标准的规定;执行对乙类药品设定个人自付比例的规定,且上述内江市的文件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等法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授权,属于合法文件,并证明被告在对原告邓德安出院时的医疗费用进行医保报销比例核定结算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3.原告邓德安的参保待遇类别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及发票,证明原告邓德安不属于特殊医疗待遇人员,而属于内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对其住院费用进行医保报销,同时个人也需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

原审原告邓德安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证明起付标准、乙类药品自付费用的扣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2.《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证明其应当享有公费医疗保险待遇,全额报销医疗费。

3.退休证复印件,证明其退休工资为全额工资,那么医疗保险比例也应为全额报销。

4.内江教育学院《关于邓德安同志退休的通知》复印件、《退休报批表》复印件,证明其工作期间具有特殊贡献,应当享受公费医疗保险待遇,全额报销医疗费。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上诉人邓德安上诉称,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最高的新法,其他法律和法规必须服从和遵守该法,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一致,该办法未被废除,仍然有效,而被上诉人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报销上诉人的医疗费用。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未规定起付费、乙类药品、诊疗费等自付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也没有规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医疗费用核定中,要求上诉人承担起付费、乙类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第三,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只规定起付标准,并未规定具体数额,该起付标准应是划分线,被上诉人却把它制定成一个具体数额,命名为“起付金”,强迫上诉人支付违法。第四,上诉人1949年1月参加工作,1985年12月退休,连续工作36年从未间断,为国家和人民做了贡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享受100%的特殊生活待遇,也应按照公费医疗的规定全额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综上,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2015)内中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责令被上诉人依照《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重新核算上诉人住院医疗报销待遇及退还侵占的医疗待遇金额2797.98元;依照《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结算上诉人在2015年1月1日至27日在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的一切费用。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