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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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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敬权农村承包经营户、钱文孝、张贵群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桑柘镇人民政府、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桑柘镇李家社区7组土地行政(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桑柘镇政府举示的证据1当事人无异议,予以采信。证据2是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定案依据。证据3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予以采信。证据4、5、7收集程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但真实性有待与其他证据综合认证。证

桑柘镇政府举示的证据1当事人无异议,予以采信。证据2是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定案依据。证据3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予以采信。证据4、5、7收集程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但真实性有待与其他证据综合认证。证据6、8系依法收集,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予以采信。证据9系杨敬权单方制作,未得到其他当事人认可,不予采信。证据10-11系杨敬权户代理人收集,程序合法,但证人证实内容与桑柘镇政府收集的证据及钱文孝代理人收集的证人证言证实的内容相矛盾,不予采信。证据12中四个证人的证言系打印件,证言内容完全一致,不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不予采信。证据13与本案无关联,不予采信。证据14系钱文孝代理人收集,程序合法,但证人证实的内容与桑柘镇政府收集的证据及杨敬权户代理人收集的证人证言证实的内容相矛盾,不予采信。证据15证明李家社区7组申请确权的事实,予以采信。证据16证明争议地复垦现状,与客观事实相符,予以采信。证据17不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不能作为定案的事实方面的证据,不予采信。证据18证明召集村民开会情况,予以采信。证据19证人的证言与杨敬权户、钱文孝提供的证人证言一致,但与桑柘镇政府调查收集的其他证人证言的内容相矛盾,不予采信。证据20-25系桑柘镇政府依法调查收集,内容真实,予以采信。证据26、27当事人无异议,符合证据的三性,予以采信。

杨敬权户举示的证据1系杨敬权户代理人收集,程序合法,但证人证实内容与桑柘镇政府收集的证据及钱文孝代理人收集的证人证言证实的内容相矛盾,且未在行政处理程序中向桑柘镇政府提交,不予采信。证据2、3系桑柘镇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经过了复议程序,予以确认。证据4无具体的证明内容,且与本案无关联,不予采信。

钱文孝、张贵群举示的证据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本案经过了复议程序,予以确认。

当事人在一审审理期间提供的证据、依据,一审法院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认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