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杨敬权农村承包经营户、钱文孝、张贵群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桑柘镇人民政府、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桑柘镇李家社区7组土地行政(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10.杨敬权代理人对杨某辛、王某甲、杨某洪、杨某良、杨某周、杨某伦的调查笔录。拟证明杨敬权“茶山”土地来历是原茶厂厂房占地连同茶山土地作为对杨某军的补土,划分给杨敬权家;杨敬权家一直对“茶山”土地包括争

10.杨敬权代理人对杨某辛、王某甲、杨某洪、杨某良、杨某周、杨某伦的调查笔录。拟证明杨敬权“茶山”土地来历是原茶厂厂房占地连同茶山土地作为对杨某军的补土,划分给杨敬权家;杨敬权家一直对“茶山”土地包括争议地管理使用。

11.杨敬权代理人对杨某成、杨某波、杨某辉的调查笔录。拟证明原茶厂厂房是分给龙某某、杨敬权家的,钱文孝没有办过茶厂的土地,原李家6组未留机动地。

12.杨某川、杨某绍、杨某超、杨某强的自书说明(系打印件)。拟证明茶厂厂房屋基占地是集体划分给龙某某、杨敬权家的,与钱文孝无关,集体土地是全部划分的,未留机动地。

(二)钱文孝、张贵群提供的证据

13.钱文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拟证明钱文孝在茶山有承包地。

14.钱文孝代理人调查钱某乙、杨某甲、陈某甲、金某甲、钱某丙、杨某芳的调查笔录。拟证明争议地是在集体划茶山土地时分给钱某甲,钱某甲转给钱文孝之父,后分给钱文孝耕办。2012年由钱文孝对争议地进行复垦。

(三)李家社区7组提供的证据

15.2013年12月10日的申请书。李家7组原有及现有户数名单。拟证明李家社区7组向桑柘镇政府提出确权申请。

16.争议地“瘦大田”茶厂茶房复垦前的照片2张。拟证明争议地在复垦前现状。

(四)桑柘镇政府自行收集的证据

17.对李家7组全体村民告知书、村民反馈意见书。拟证明对争议地使用权征求了李家社区7组村民意见。

18.村民小组会议纪要。拟证明一审被告就争议地召集李家7组部分村民开会、了解情况。

19.调查钱文孝、杨敬权、钱某甲、杨某甲、杨某方、陈某甲、钱某丙、钱某乙的调查笔录。拟证明钱文孝与杨敬权的陈述相矛盾,其他证人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

20.调查杨某辛的调查笔录。拟证明争议地当时是茶厂屋基,是乱石墙,集体划土时未划给任何人,且一直未有人耕办,只是在复垦后才开始办,是钱文孝在办,后杨敬权与钱文孝发生争议。

21.调查王某甲的调查笔录。拟证明王某甲于1986年至1987年租种杨敬权在茶山的土地两年,没有耕办过茶厂屋基里的土地,当时屋基是乱石墙,只点了几窝南瓜。

22.调查杨某行的调查笔录。拟证明2011年以前租种杨敬权在茶山茶厂厂房外的土地七年,没有耕办过茶厂厂房内的土地,杨敬权也未指认茶厂厂房内的土地让杨某行耕办,也没有看见钱文孝耕办过茶厂厂房内的土地。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