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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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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县竹溪镇竹溪村第一村民小组与重庆市开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关于被告对原告所申请的事项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被告县政府根据《移民条例》第八条第五款以及《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设立了移民局,负责处理其辖区内的移民综合管理工

关于被告对原告所申请的事项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被告县政府根据《移民条例》第八条第五款以及《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设立了移民局,负责处理其辖区内的移民综合管理工作。被告收到原告提出的《关于按照三峡库区淹没区安置补偿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申请》后,将其申请事项转交开县移民局办理。开县移民局于2015年3月6日作出了开移信访(2015)6号回复,该回复在形式上虽然不是处理决定,但回复内容明确表示不予支持原告的安置补偿申请,可以视为被告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

关于原告在质证时认为被告在《规划报告附件二》中没有将原告的耕地登记在册予以上报的问题,因本案原告申请的是移民安置,移民安置的依据是《规划报告》以及《规划报告附件二》中1992年库调时的实物指标,原告的耕地未在其中。如果原告收集到其耕地在库调时属于淹没区内,被告在向市政府申报时漏登漏报的相关证据后可以申请被告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申报,不应在本案中一并解决。

综上,原告向被告申请安置补偿的请求,被告已经转交移民管理部门办理,开县移民局予以书面回复。原告的土地在1992年库调时未纳入淹没区范围内,被告未对其进行移民安置补偿并无不当。原告要求判决被告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缺乏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开县竹溪镇荷花竹溪村第一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开县竹溪镇竹溪村第一村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用,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克梅

代理审判员  刘红霞

人民陪审员  杨继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熊雨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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