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作如下分析认定:原告举示的证据2界桩照片具有真实性,但不能证明界桩的具体位置在其集体土地范围内;证据3虽为复印件,但经过庭审中核对,与被告提供的由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简称长江委设计院)于1997年8月制定的《规划报告附件二》第11-12页的内容一致,该证据显示的竹溪村1社是2004年建制调整前的原竹溪村1社,不是由原竹兴村1、2、3社合并后成立的本案原告竹溪村一组,故不能证明原告在移民安置规划生产安置人口之内;证据5只能反映土地被淹没的事实,不能证明属于175米范围内;原告举示的证据1、4、6,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举示的证据9,该证据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系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出具的《关于三峡水库开县竹溪镇竹兴村土地淹没情况及永久性界桩测设的说明》,第二部分系2012年2月测量的《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永久性界桩恢复测量开县界桩点之记》和2011年2月28日形成的《长江三峡工程水库界桩平面、高程成果表》,第一部分内容形成的时间虽然是2015年4月13日,但其目的主要是对第二部分内容进行的解释和说明,便于大家对恢复界桩测量的原因以及界桩的类别、位置、高程和埋设等专业知识的理解。该证据以及被告举示的其他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认证后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竹溪村一组原为四川省开县竹溪乡竹兴村二队(罗家湾),1978年被撤分为四川省开县竹溪乡竹兴村第二村民小组。2004年10月建制调整时由原竹兴村1社、2社、3社合并为竹溪村一组。 1995年9月,长江水利委员会综合勘测局对长江三峡工程水库移民标界测量并于1996年4月制作了《四川省开县界桩点点之记(托管表)》(简称《托管表》)。《托管表》里没有原竹兴村1社、2社、3社的界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