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被告县政府以开府法(1997)114号文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出其委托长江委设计院编制的《规划报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于1997年10月8日以渝府(1997)64号文批复同意。该报告第21页载明“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时间为1992年3月28日至1992年5月31日”。 《规划报告附件二》第11-12页《三峡水库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生产安置人口分社计算表》载明,竹溪镇竹溪村1-3社、11-15社共8社以及竹兴村5-6社、9-13社共7社属于生产安置范围。 2006年5月25日,根据《规划报告》,开县竹溪镇人民政府与竹溪镇竹溪村第一村民小组(原竹溪村一社)签订了《长江三峡工程开县库区农村移民整组后靠安置补偿销号合同》,对原竹溪村一组需生产安置的72人进行了生产安置。 根据《关于开展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永久性界桩恢复测量工作的通知》精神,长江委设计院于2011年10月29日在竹溪村一组集体土地上(原竹兴村1、2、3社)埋设了“长江委KX·Ⅱ土4086X”、“长江委KX·Ⅱ土4088X”、“长江委KX·Ⅱ土4090X”、“长江委KX·Ⅱ土4092X”四个界桩,经检查验收后于2012年5月向开县移民局移交了开县库区界桩资料。 2012年8月7日,竹溪镇人民政府与竹溪村五社(原一社)签订了《三峡工程开县库区分社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补充销号合同》以及《三峡工程开县库区社内后靠安置农村移民淹地新增资金项目扶持协议(社)》,对原竹溪村一社已由《三峡水库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生产安置人口分社计算表》规划安置但尚未安置的2人进行了生产安置,并对该社申报的项目给予一次性扶持补助17832元。 三峡水库正式蓄水后,加之2011年11月5日至7日连下暴雨,竹溪镇部分村社农作物被淹,市、县移民局制定了对实际影响土地及农作物补助资金方案。2012年12月17日,竹溪镇人民政府与竹溪村1社签订了《竹溪镇2011年三峡水库超175米蓄水农作物临时受淹补偿协议》对原告临时受淹面积40亩一次性补助2万元。 2015年1月7日,原告竹溪村一组以2011年11月长江三峡蓄水造成其与荷花居委一组的集体耕地共80余亩被淹没未得到相关部门解决为由,向被告县政府邮寄了《关于按照三峡库区淹没区安置补偿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申请》,要求被告县政府按照三峡库区淹没区安置补偿标准对其集体耕地进行安置补偿。被告县政府收到申请后,转交开县移民局办理。开县移民局于2015年3月6日作出了开移信访(2015)6号回复即《开县移民局关于竹溪镇竹溪村第一村民小组要求按照三峡淹没区安置补偿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申请的回复》。其回复称:长江委设计院编制并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报告》中,没有原竹溪乡竹兴村第二村民小组、原竹溪乡竹兴村第三村民小组的移民安置补偿规划,故不属于三峡移民安置补偿对象。2011年11月,因天气原因,你村民小组部分耕地受灾,政府对群众灾后恢复生产进行了补助。因此,你村民小组要求按照三峡库区淹没区安置补偿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申请,没有政策依据,不予支持。该回复于2015年3月7日由竹溪村一组组长刘泽术签收。同年3月24日,原告竹溪村一组向本院递交诉状,请求判决被告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申请按照三峡库区淹没区耕地淹没安置补偿规定进行安置补偿作出处理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