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向本院出具的《关于三峡库区开县竹溪镇竹兴村土地淹没情况及永久性界桩测设的说明函》(院经计函(2015)31号),证实三峡水库土地淹没涉及开县竹溪镇竹兴村共7个组,分别是5组、6组、9组、10组、11组、12组、13组。 3、本院依法对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许光迪的调查笔录,证实因该院几次搬家、勘测时间久远,故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勘测图原始资料没有找到。 被告为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 1、《移民条例》,证明开县移民局是本辖区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安置必须按照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执行。 2、《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证明开县移民局负责本辖区内的移民综合管理工作,《规划报告》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渝府发(2001)7号),证明开县移民局具体负责农村移民安置工作,移民补偿实物量以长江水利委员会1992年淹没调查登记为准。 4、《关于同意长江三峡工程库区开县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批复》(渝府(1997)64号),证明《规划报告》得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的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