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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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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县竹溪镇竹溪村第一村民小组与重庆市开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5、《长江三峡工程库区开县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附件二(附表)》(简称《规划报告附件二》),证明《规划报告》反映的淹没区域名称、数据是实物指标调查时的名称、数据以及原告在本案所诉的土地区域不在规划

5、《长江三峡工程库区开县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附件二(附表)》(简称《规划报告附件二》),证明《规划报告》反映的淹没区域名称、数据是实物指标调查时的名称、数据以及原告在本案所诉的土地区域不在规划报告之列。

6、《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标界测量四川省开县界桩点点之记(托管表)》,证明原告在本案所诉的土地区域不属于淹没区域。

7、《开县移民局关于竹溪镇竹溪村第一村民小组要求按照三峡库区淹没区安置补偿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申请的回复(开移信访(2015)6号及信访回复送达单(2015年3月7日)》,证明县政府履行了法定职责,将原告的申请已经转给对农村移民安置工作具体负责的开县移民局办理。

8、《竹溪镇2011年三峡水库超175米蓄水农作物临时受淹补偿协议》(竹溪村1社),证明原告农作物临时受淹已经进行了补偿。

9、《关于三峡水库开县竹溪镇竹兴村土地淹没情况及永久界桩测设说明》,证明原告在本案所诉的土地区域在《规划报告》形成时不属于淹没区域,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永久界桩是库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为满足三峡工程水库长期安全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证明原告在本案所诉的土地区域不属于淹没区域。

10、《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永久界桩恢复测量开县界桩点之记》多媒体图片,证明原告在诉状中所列桩号为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永久界桩及界桩具体位置,同时证明原告在本案所诉的土地区域不属于淹没区域。

11、《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竹溪镇村级规模调整方案的批复》(开县府发(2004)155号),证明原竹兴村1社、2社、3社在2004年10月后更名为现在的竹溪村1社,原竹溪村1社、2社、3社在2004年10月后更名为现在的竹溪村5社。

12、《长江三峡工程开县库区农村移民整组后靠安置补偿销号合同》、《三峡工程开县库区社内后靠安置农村移民淹地新增资金项目扶持协议(社)》,证明《规划报告附件二》所列原竹溪村1社淹没地59.8亩已经安置补偿完毕。

审理中,根据本院要求,被告当庭提供了《规划报告》。

被告对原告举示的证据发表了以下质证意见:证据1无关联性;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其证明目的,其证明内容应以设立界桩的部门的认定为准;证据3系复印件,无原件核对其真实性,该证据反映的不是原告的情况,是原竹溪1社的;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达不到其证明目的;证据5无法证明照片反映状况的真实性;对证据6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举示的证据发表了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4、证据6、证据11-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被告未将原告的土地登记在册并上报;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未作出处理,移民局作出是的信访通知不是代表县政府作出的安置处理;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领取的是青苗补偿费不是安置补偿;证据9系诉讼中被告向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所收集的证据,其真实性、合法性难以评判;证据10中的“长江委KX-Ⅱ土4092X”的点位说明有异议,界桩是在田中央不是地边。原告对被告根据本院要求当庭提供的《规划报告》没有提出新的质证意见,坚持之前的质证意见即认为被告未将原告的土地登记在册并上报。

对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的证据,原告对第2份证据有异议,认为该证据证明的第1个、第2个内容与被告的第9份证据证明内容相同,第3点内容不实,应属于淹没土地。原告对其余证据无异议,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