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移动公司与巴市政府的上诉请求、理由及补充理由一致。另补充理由:1、被上诉人民丰二组起诉加盖公章的真实性没有核实清楚,变更为巴彦淖尔市干召庙镇民丰村二组的事实不清。2、被上诉人民丰六组认为本案争议地是该社的,刘永国个人名义起诉巴市政府行政案件中,村委会证明移动公司基站占地是刘永国的,刘永国也陈述是占其个人的宅基地。3、上诉人移动公司的巴彦淖尔分公司制作了永和四队基站拆除后业务影响评估报告,如果拆除基站,将会出现大面积弱覆盖区域,搬迁、拆除费用预计50万元,也会导致周边站点拥塞。3、被上诉人民丰二组变更小组长,没有相应的书面文件和民主议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