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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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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魂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延加胜与死者延连连系父女关系。延连连生前于2013年4月20日至2013年12月23日与海魂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12月23日,延连连与同事王冰峰受海魂公司指派,在山东省安丘市景芝镇的雄津美容店进行产品推广工作。当晚

延加胜与死者延连连系父女关系。延连连生前于2013年4月20日至2013年12月23日与海魂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12月23日,延连连与同事王冰峰受海魂公司指派,在山东省安丘市景芝镇的雄津美容店进行产品推广工作。当晚8时许产品推广活动结束,延连连、王冰峰及美容店负责人孟庆敏等人外出就餐,餐后返回美容店。由于王冰峰携带行李较多且当晚需在宾馆住宿,故延连连及孟庆敏的丈夫李佩江步行送王冰峰去宾馆住宿。当晚21时15分许,延连连及李佩江在由宾馆返回美容店的途中,与李佃刚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延连连死亡。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李佃刚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延连连及李佩江无责任。因海魂公司认为延连连受到此次事故伤害不具备工伤认定条件,故未主动申请工伤认定。

2014年6月9日,延加胜就延连连受到此次事故伤害的情况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于当日受理该申请后,经调查核实,于2014年8月4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内容为:申请人:延加胜。职工姓名:延连连。性别:女。年龄:21。身份证号码:×××。用人单位:北京海魂化妆品有限公司。职业/工种/工作岗位:推销员。事故时间:2013年12月23日。诊断时间:2013年12月23日。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死亡。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延连连与北京海魂化妆品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该公司员工。在2013年4月起便在海魂公司工作,负责产品销售。海魂公司经常指派延连连在外地出差,对其产品进行推广。2013年12月23日(周一)晚21时15分,延连连在山东省安丘市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06月09日受理延加胜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调查核实情况如下:延加胜所报情况属实。延连连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海魂公司不服,于2014年9月30日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海魂公司仍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另查明,海魂公司系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注册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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