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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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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魂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上诉人海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上诉意见略为:1、一审认定延连连遭遇的交通事故与工作具有关联性错误;2、延连连送同事去宾馆并非工作内容,亦非工作时

上诉人海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上诉意见略为:1、一审认定延连连遭遇的交通事故与工作具有关联性错误;2、延连连送同事去宾馆并非工作内容,亦非工作时间,也不是工作的必然延续;3、一审法院认定延连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4、延连连为了同事利益受到伤害,并非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应视同或认定为工伤。

被上诉人区人社局认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且延连连在因公外出工作期间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延加胜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区人社局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明区人社局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证据2、《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证明区人社局依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证据3、《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证据4、《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据5、《关于延连连工伤认定的申请》,证据3至证据5共同证明申请人延加胜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证据6、延连连的身份证,证明延连连的身份情况;证据7、《调解书》(京石劳仲字(2014)第617号),证明延连连与海魂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8、《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据9、《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据8至证据9共同证明延连连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证据10、《安丘市第一殡仪馆火化证明》,证明延连连死亡的情况;证据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延连连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证据12、公安机关分别对李佩江及孙加锋制作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公安机关对延连连发生交通事故的调查情况;证据13、《刑事判决书》,证明法院对造成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进行判决的情况;证据14、孙帅出具的《证明书》及孙帅的身份证,证明海魂公司曾表示对延连连亲属进行赔偿的情况;证据15、《授权委托书》,证明延连连的父母对律师进行授权的情况;证据16、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及律师执照,证明被授权人的身份情况;证据17、延连连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延连连父母的身份证以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授权人的身份情况,及授权人与延连连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据18、海魂公司注册信息的查询页面,证明海魂公司的注册地址;证据19、《延连连生前工作情况足以认定工伤说明》,证明申请人延加胜提交的相关材料;证据20、《补充证据目录》,证明申请人延加胜提供补充证据的情况;证据21、延连连的工作报表及客户档案,证明延连连的工作性质及工作状态;证据22、《延连连工伤认定举证材料清单》,证明海魂公司提交证据材料的情况;证据23、《关于延连连依法不构成工伤的陈述意见》,证明海魂公司对延连连受事故伤害一事的意见;证据24、《证据目录》,证明海魂公司提交证据材料的情况;证据25、高X的证言,证据26、王X的证言,证据27、孟X的证言,证据28、李X的证言,证据25至证据28证明海魂公司提交的关于延连连发生事故的证据材料;证据29、公安机关对李佩江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据30、公安机关对孙加锋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据29至证据30证明公安机关对延连连发生交通事故的调查情况;证据31、《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明延加胜申请确定延连连与海魂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证据3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延连连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证据33、《刑事判决书》,证明法院对造成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进行判决的情况;证据34、《调解书》(京石劳仲字(2014)第617号),证明延连连与海魂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35、《海魂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证明海魂公司提交了关于该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材料;证据3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据37、《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据38、《社会保险登记证》,证据36至证据38证明海魂公司的单位主体情况;证据3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海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证据40、陈淑贤的身份证,证明海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证据41、《授权委托书》,证明海魂公司关于工伤认定的授权委托情况;证据42、被授权人律师执照,证明海魂公司授权的律师的身份情况;证据43、被授权人的身份证,证明被授权人的身份情况;证据44、《律师事务所函》,证明被授权人的身份情况;证据45、区人社局制作的调查笔录三份,证明区人社局对延连连受事故伤害的情况进行调查;证据46、区人社局制作的电话调查笔录三份及录音光盘一张,证明区人社局对延连连受事故伤害的情况进行调查;证据47、《工作情况说明》,证明区人社局对延连连受事故伤害的情况进行调查;证据48、《工伤认定调查(举证)通知书》,证明区人社局依法向海魂公司进行调查取证;证据49、《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存根)》,证明区人社局收到延加胜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证据50、《工伤认定举证材料接收凭证(存根)》,证明区人社局收到海魂公司提交举证材料的情况;证据51、《送达回证》五份,证明区人社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区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2、《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3、《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