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北京海魂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上述证据经过一审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作出如下确认:区人社局提交的证据1系本案被诉行为,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区人社局提交的其他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均能达到其主张的证明目的,故均予以采纳。延

上述证据经过一审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作出如下确认:区人社局提交的证据1系本案被诉行为,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区人社局提交的其他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均能达到其主张的证明目的,故均予以采纳。延加胜提交的证据14可以表明其向海魂公司主张赔偿的情况,但不能达到延加胜主张的证明目的,对此证明目的不予采纳;提交的证据15系本案被诉行为,不作为证据使用;提交的证据16可以表明区人社局作出本案被诉行为的相关情况,但不能达到延加胜主张的证明目的,对此证明目的不予采纳;延加胜提交的其他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均能达到其主张的证明目的,故均予以采纳。上述证据全部随案卷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

根据经确认的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无争议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