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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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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魂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延加胜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延连连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村委会出具的并且加盖公安机关印章的《证明》两份,证明延连连的身份情况及亲属关系;证据2、《调解书》(京石劳仲

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延加胜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延连连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村委会出具的并且加盖公安机关印章的《证明》两份,证明延连连的身份情况及亲属关系;证据2、《调解书》(京石劳仲字(2014)第617号),证明延连连与海魂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3、延连连的名片及工资条,证明延连连与海魂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4、延连连的工作报表及客户档案、延连连手写的利润分配表、宋晓玲的工作报表、《海魂县级经理协议书》两份、《海魂加盟协议书》两份,证明延连连与海魂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延连连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及工作时间;证据5、车票,证明2013年8月30日至2013年12月23日延连连的工作地点在山东省;证据6、《差旅费报销单》及延连连乘坐车辆的记录表,证明2013年8月30日至2013年12月23日延连连的工作地点在山东省;证据7、公安机关分别对李佩江及孙加锋制作的询问笔录两份以及《刑事判决书》,证明延连连发生交通事故在工作时间内且与工作相关;证据8、谈话笔录及录音光盘,证明延连连与海魂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延连连发生交通事故是在工作时间内并且与工作相关;证据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延连连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证据10、《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延连连发生交通事故系造成其死亡的原因;证据1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安丘市第一殡仪馆火化证明》,证明延连连死亡及火化的时间;证据12、医疗部门出具的门诊收费票据,证明延连连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况;证据13、孙帅出具的《证明书》及孙帅的身份证,证明海魂公司的经理孙帅表示愿意对延连连的亲属进行赔偿的情况;证据14、《律师函》及相关邮寄凭证,证明海魂公司拒绝对延连连受到事故伤害进行赔偿的情况;证据15、《认定工伤决定书》(京石人社工伤认(1070T0272441)号),证明本案被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证据16、《工伤证》,证明本案被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在举证期限内,海魂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