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证据全部随案移送本院。本院查阅了一审卷宗,询问了各方当事人,并经审查核实,同意一审法院对马池口镇政府提交的证据1-7、13-15以及侯继昌提交的证据4-11的认证意见。对于其他证据,本院认为,马池口镇政府提交的证据12中涉案限拆通知能够证明该通知作出时间及内容;送达回证以及照片不足以证明马池口镇政府将涉案限拆通知送达给侯继昌。本院对马池口镇政府主张其已经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送达涉案限拆通知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侯继昌提交的证据1、2仅能证明其与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东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坨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证据3为视听资料,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依据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租赁土地地上物的情况,本院对侯继昌主张的该证据的证明作用不予确认。马池口镇政府提交的证据8-11与本案被诉通知合法性审查无关,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经确认的有效证据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上述经确认的有效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02年10月8日,侯继昌与东坨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东坨村委会将本村村东非农田土地5亩及地上物租赁给侯继昌使用,后侯继昌在上述土地上建设厂房、办公室等生产经营用房(以下简称涉案建设)。马池口镇政府经调查于2013年8月17日作出涉案限拆通知,认定侯继昌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限侯继昌于2013年8月20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马池口镇政府将依法强制拆除。在该通知中载明:如对本通知内容不服,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提起诉讼。马池口镇政府于同日将该限拆通知张贴在涉案建设的外墙上。因在涉案限拆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侯继昌未拆除涉案建设,马池口镇政府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马池口镇强拆催字(2013)21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告知侯继昌马池口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马池口镇拆字(2012)50号”,并于2013年8月17日向其送达。因侯继昌逾期未履行,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催告侯继昌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不拆,将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告知侯继昌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侯继昌于2013年8月23日向马池口镇政府邮寄了对上述催告书的意见。2013年8月24日,马池口镇政府作出被诉通知。侯继昌不服,于2013年8月30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31号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通知书。侯继昌仍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马池口镇政府于2013年8月27日将涉案建设予以部分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