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继昌提交的证据有:1、土地承租协议,证明其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手续。同时证明其承租时已有部分地上物,其所承租的土地共5亩,土地的性质是河沟填埋地;2、土地租赁合同及承租土地位置图,证明其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承租土地是非农用土地,根据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方同意其在土地上进行地上物的建设,其承租的目的是为生产经营需要;3、租赁土地及地上物视频资料及照片,证明其承租土地原有地上物情况及地上物建设情况;4、民事起诉状及施工合同,证明其在2007年因生产经营需要投资在承租土地上建设地上物,其对部分地上物进行建设是在2007年到2008年之间,在此之前其他地上物已经建设完毕;5、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书,证明其地上物建成年份及面积和投资情况;6、拆迁公告及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证明涉诉房屋已经被纳入拆迁范围,且拆迁的主体是马池口镇政府;7、对限期拆除的陈述和申辩及EMS快递单,证明其依法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是马池口镇政府对其的申辩未予以理睬,违反法定程序,并剥夺其的权利;8、估价结果通知单,证明拆迁实施单位委托的评估公司对其房屋进行过评估,涉诉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马池口镇政府执法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9、立项批复文件,证明涉诉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10、录音材料,证明其依法向马池口镇政府进行了申辩,马池口镇政府也收到了;11、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昌政复决字(2013)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31号复议决定)、昌政复决字(2013)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其依法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认为,马池口镇政府证据15中被诉通知系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马池口镇政府的其他证据是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法院予以采纳。侯继昌提交的证据4、5不能够证明其的证明目的,法院不予采纳;证据6、8、9与本案审查的内容不具有关联性,法院不予采纳;侯继昌的其他证据具有来源合法性、内容真实性及与本案审查内容的关联性,法院予以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