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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人民政府与侯继昌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一中行终字第57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 法定代表人王玉君,镇长。 委托代理人白斌,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勇,北京市威正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一中行终字第57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

法定代表人王玉君,镇长。

委托代理人白斌,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勇,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侯继昌,男,1958年7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芳,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马池口镇政府)因强制拆除通知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8月24日,马池口镇政府作出马池口镇强拆字(2013)15号强制拆除通知书(以下简称被诉通知),认定侯继昌建设的位于昌平区马池口镇东坨村集体土地的房屋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鉴于上述情况,马池口镇政府已于2013年8月21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书面催告侯继昌应在2013年8月23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现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于2013年8月26日后对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届时,请侯继昌本人抵达现场,并提前将违法建设内的全部工具、物品等清理完毕并撤出。

侯继昌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马池口镇政府作出的被诉通知违法并予以撤销。

2014年12月19日,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马池口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具有查处拆除的法定职责。

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程序是法律规定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本案中,马池口镇政府在作出被诉的强制拆除决定之前,虽然向侯继昌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但因马池口镇政府在该催告书中将限期拆除决定的文号写错,造成马池口镇政府实际上未履行催告义务,构成程序违法。

同时,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后进行强制拆除,以防止尚有争议未得到司法救济的强制拆除得以实施。本案中,马池口镇政府在2013年8月17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告知侯继昌诉权和起诉期限的情况下,在期限未届满的情形下,于2013年8月24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撤销了被诉通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