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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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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天艺印务有限公司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商丘市梁园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协议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2009年6月8日,天艺公司以梁园区汽车队、绿苑公司为被告,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对涉案房地产转让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及绿苑公司与粮食局汽车队的房地产买卖协议无效,商丘市梁园区

2009年6月8日,天艺公司以梁园区汽车队、绿苑公司为被告,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对涉案房地产转让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及绿苑公司与粮食局汽车队的房地产买卖协议无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请。2014年1月15日,本院作出(2013)商民再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以天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天艺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2年11月14日,天艺公司以粮食局汽车队、绿苑公司、梁园区粮食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绿苑公司和粮食局汽车队赔偿其经济损失、撤销绿苑公司与粮食局汽车队在执行中签订的和解协议及天艺公司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同等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本院判决绿苑公司赔偿天艺公司10万元;驳回天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2014年10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判令绿苑公司对天艺公司的损失具有侵权行为,绿苑公司赔偿天艺公司损失40万元;粮食局汽车队将涉案房屋偿还债务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天艺公司,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粮食局汽车队赔偿天艺公司20万元。

2012年3月5日,被告梁园区政府作出《关于对港汇花园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房屋征收的决定》,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2011年6月22日,梁园区住建局与绿苑公司签订港汇花园棚户区及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绿苑公司获得涉案房产的征收补偿安置款14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涉案房地产原属粮食局汽车队所有,绿苑公司与粮食局汽车队因借贷关系产生纠纷,经诉讼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绿苑公司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取得粮食局汽车队涉案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被告梁园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对涉案房屋予以征收,因绿苑公司为涉案的房屋所有权人,被告梁园区住建局与其签订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无不当,被告梁园区政府作出商梁政(2012)5号征收决定及绿苑公司与梁园区房管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未侵犯天艺公司的合法权益,天艺公司主张撤销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协议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天艺公司主张其与粮食局汽车队、绿苑公司存在民事争议的问题,已经生效民事判决判令粮食局汽车队将涉案房屋偿还债务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天艺公司,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天艺公司20万元;绿苑公司因侵权赔偿天艺公司损失40万元,本院不予评判。天艺公司如对此民事问题认定的事实有异议,可通过申请再审程序另行解决。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天艺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天艺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明

审 判 员  牛杰

代理审判员  宋冲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