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天艺公司及被告梁园区政府、第三人绿苑公司、港汇花园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对原告天艺公司提交的证据,该12份证据属政府文件及法律文书系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相关材料,取得方式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信。对被告梁园区政府提交的证据,该15份证据系被告梁园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材料,取得方式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信。对第三人绿苑公司提交的证据,该4份证据系法律文书,取得方式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信。对第三人港汇花园提交的证据,该5份证据取得方式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1日,祝运亮与粮食局汽车队签订租赁合同,祝运亮租赁粮食局汽车队位于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38号10间房屋从事印刷业务,租赁费每月500元,租赁期限为5年。2005年8月,祝运亮以租赁的涉案房屋为住所地,申请注册了天艺公司,祝运亮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11月10日,粮食局汽车队与绿苑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粮食局汽车队以涉案的梁园区新建南路38号土地一宗及地上附属物作为抵押借绿苑公司现金80万元,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商国用(2000年)第4278号,如粮食局汽车队逾期不归还借款,用抵押土地折抵借款,该宗土地使用权归绿苑公司所有。后粮食局汽车队未如期还款,绿苑公司起诉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作出(2008)商梁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判令粮食局汽车队归还绿苑公司借款80万元。该判决生效后,绿苑公司申请执行,双方于2008年8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粮食局汽车队将所拥有的上述土地及地上附属物按照评估价抵给绿苑公司,用以偿还80万元借款。2008年9月18日,双方申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绿苑公司取得了涉案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08字第0037576、2008字第0037577号、2008字第0037578号)。 2008年5月15日,天艺公司以粮食局汽车队为被告,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在粮食局汽车队转让他人的房地产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请。2009年1月14日,经本院调解,天艺公司与粮食局汽车队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天艺公司对其租赁的粮食局汽车队的房地产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