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梁园区政府答辩称,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012年3月5日,梁园区政府颁布商梁政(2012)5号文并于次日依法进行了公告。梁园区住建局与房屋所有权人绿苑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补偿到位。原告以租赁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撤销征收决定及征收协议,并多次进行诉讼,但均被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是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人,梁园区征收部门与合法产权人所签征收协议完全合法、有效。请求依法驳回天艺公司的诉请。被告梁园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供15份证据:1、商丘市征收文件商政(2012)126号;2、梁园区征收文件商梁政(2012)5号;3、征收公告与补偿方案;4、安置协议;5、第三人绿苑公司涉案的房产证;6、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关﹤民事裁定书﹥意见的函》的回函;7、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求《民事裁定书》的意见函;8、现场移交认定情况;9、天艺印务公司照片;10、(2014)豫法民一终字91号民事判决书;11、(2012)商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12、(2008)商梁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13、(2011)商民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14、(2008)商梁民初字第343号判决书;15、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以上证据证明征收决定程序合法,目的明确,梁园区征收部门与合法产权人所签征收协议完全合法、有效。 被告梁园区住建局答辩称,天艺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期限;被告与第三人绿苑公司签订的安置协议合理、合法。请求依法驳回天艺公司的诉请。被告梁园区住建局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同梁园区政府证据。 第三人绿苑公司答辩称,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且不具有对涉案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请求依法驳回天艺公司的诉请。第三人绿苑公司提供证据:1、(2008)商梁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证明原告不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2、(2009)商梁民初字971号判决、(2011)商民终字47号判决、(2013)商民再终字86号判决,证明生效判决已驳回原告主张优先购买权及绿苑公司与粮食局汽车队房地产买卖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3、(2008)商梁初字343号民事判决,证明绿苑公司与粮食局汽车队借款合同纠纷通过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绿苑公司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以物抵债的形式把涉案房地产折抵给绿苑公司的,绿苑公司是涉案房地产合法所有人。4、(2014)豫法民一终字91号判决,证明生效判决确定原告对涉案房地产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